(2008年9月28日)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首問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咨詢政策及有關工作事項時,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告知、領辦導辦的制度。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問負責人。首問負責人對咨詢事項認真解答、領辦導辦并承擔首問負責人責任。
第二條首辦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時,受理或辦理該項業務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處理、對事項辦理全程跟蹤并回復結果的制度。負責受理或辦理工作事項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辦負責人。首辦負責人對辦理事項全程跟蹤、協調、督辦并承擔首辦負責人責任。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本制度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借調、聘用人員)。
第四條對服務對象咨詢或申請辦理工作事項,首問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屬于本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一次告知咨詢事項的辦理依據、時限、程序、所需材料、相關手續等,依法受理、辦理申請事項。
(二)對屬于本機關其他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負責領辦導辦到具體承辦人員。
(三)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應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事項主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并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對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工作事項,首辦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規定程序,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場辦理。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按規定程序不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認真登記有關信息(包括服務對象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申請辦理的工作事項、接收材料的名稱、數量等),并按規定時限要求對辦結日期作出承諾,辦結后及時向服務對象回復辦理結果。
(三)對申請材料、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補正補全的材料、手續,其中行政許可事項的補正補全應當書面告知。在服務對象補辦手續、材料過程中如有咨詢應及時給予幫助。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應當告知不予受理、辦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落實首問首辦負責制負總責。各級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首問首辦負責制落實情況,定期通報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辦理投訴。對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告誡、書面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離崗培訓、調離崗位、免職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辭退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首問負責人態度蠻橫粗暴、不履行告知、領辦導辦義務致使應辦理的事項未能及時辦結的;
(二)首辦負責人對承辦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時限辦理、未及時回復辦理結果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等實施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的;
(四)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本制度由河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