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5-01-05 14:41:00

水務部門曾一度被看做是“非主流”的“清水衙門”,可一位偏遠山區縣的水務局長,卻利用職務便利,成了“雁過拔毛”的“周扒皮”,先后收受多人送來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3.5萬元,并在工程款結算、工程投標、爭取工程項目等方面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有媒體曾把他說成是“把百姓安危記心頭”的正面典型,但在私底下,他卻是一個“現金紅包記心頭”的反面代表。
2014年3月3日,他因犯受賄罪,被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1.5萬元。其受賄犯罪所得23.5萬元,被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一個正科級的水務局長,看似職級不高,權力卻不小:水毀工程維護、病險水庫加固、河堤修復,工程量不大,但涉及的資金總量卻不少。隨著國家對水利建設的投入加大,昔日“冷部門”曝出腐敗案件,讓人震驚,更值得警惕。
敢于擔當,他曾是“帶頭人”
翻開2010年6月29日的某國字頭報紙,一篇名為《百姓安危記心頭》的通訊報道頗為引人矚目。這篇報道記錄了湖南省綏寧縣抗洪一線水利人的感人故事,其中康清焰在一線參加抗洪救災的身影在照片中清晰可見。
康清焰,時任湖南省綏寧縣水務局長。一名熟悉他的縣水務局干部說,康清焰曾是一名“很想干事”的干部,遇到突發事件有擔當,碰到技術難題肯鉆,并且積極為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出謀劃策。
綏寧是一個典型的山區縣,水利地形復雜。過去,農民修建水利工程時,圖省錢、省工,造成工程質量差、防洪標準低,一旦發生大的水、旱災害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水利成水害。為此,康清焰針對當地情況,寫下了《山區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避災初探》,提出了因地制宜改善水利設施的思考。
2011年8月,水利部表彰湖南水利建設與管理先進集體和個人,8月22日的《湖南日報》有這么一段文字:“十一五”以來,我省各級水利建設與管理部門大力推進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涌現出一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并受到水利部表彰……綏寧縣水務局局長康清焰……被授予“全國水利建設與管理先進個人”稱號……
在湖南,有120多個縣(市、區),水利水務系統干部職工有數十萬,作為相對落后地區的水務部門干部,能獲得國家級榮譽,實屬不易。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位水務局長頂著“全國先進”的光環,卻在私底下大肆干著收人錢財、損公肥私的勾當。俗話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康清焰的問題很快便露了餡。
以權謀利,他變身“中間人”
在檢察機關對康清焰提起的訴訟中,共有6次受賄記錄,全部與水利工程有關,其中最大的一次13萬元,最小的4000元。通過檢方的指控,不難看出康清焰是個很會以權謀利的人。
2007年,湖南省規劃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當康清焰得知身邊朋友楊某在上面“有關系”、“能疏通”后,立即讓楊某去找關系人,使綏寧縣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得以審批立項。當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楊某要求在承包這些工程中得到照顧。想到楊某曾為項目出過力,康清焰同意了。
2008年5月,綏寧縣發生特大洪水災害后,綏寧縣決定對長鋪子鄉田心村水毀工程進行修復,康清焰主動打電話邀請楊某參與投標。楊某中標后與水務局簽訂了標的額為人民幣24萬元的田心村水毀工程修復承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為感謝康清焰的幫助,楊某在2008年底給康清焰送了5000元。
如此一筆看似不多的小錢,使康清焰嘗到了甜頭,讓他思想防線徹底坍塌,從此一發不可收拾。2008年8月,綏寧縣水務局設立綏寧縣江口塘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康清焰以為自己“發財”的機會來了。當時,老板陽某準備參與競標,并向康清焰打聽評委情況。康清焰不但毫不避諱,還授意陽某去找評委粟某,并主動打招呼。陽某看到“有戲”,為使康清焰幫忙幫到底,提出了“合作投資”,康清焰也答應了,并象征性地投入了1萬元。
于是,康清焰和粟某均以“合作投資”的方式,參與陽某的投標。陽某中標后將工程轉讓他人,獲利52萬元。后陽某退還康清焰人民幣1萬元,此外康清焰和粟某各分得人民幣13萬元。自收受這筆巨款后,康清焰再次面對行賄款時,臉也不紅了、手也不抖了,后來的幾筆賄款,他都收得理所當然,最多只是在收錢的時候佯裝推辭、客氣幾句。
窮途末路,他仍自欺欺人
自認為過年時接受“朋友”以拜年為名送上的幾筆“禮金”很“安全”的康清焰,后經人檢舉和有關部門調查,很快便束手就擒。
戴上手銬的那一刻,康清焰后悔了,但為時已晚。然而,康清焰在后悔的同時,仍不忘為自己的6次受賄行為逐一辯解,并認為自己的行為“僅屬違紀,不構成犯罪”。
法院在審理康清焰收受楊某5000元的行為時,康清焰認為,楊某促成綏寧縣被納入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綏寧縣水務局集體為表感謝,才邀請楊某參與招標,并非他個人利用職務便利提供幫助。由此,康清焰認為這筆錢是春節的“人情往來”。對此,法官認為,楊某確實為縣里的水務工程出過力,但康清焰是在明知楊某是出于感謝而送財物的情況下接受現金,其主觀方面存在受賄的故意,符合受賄罪的特征。
而對于那筆13萬元的巨款,康清焰則理直氣壯地認為“收受陽某的13萬元,是合作項目的正當分紅,與所任職務無關”。對此,法官認為,康清焰當時身為綏寧縣水務局局長,是江口塘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的主管領導,他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向其直接管理的下屬粟某打招呼,要求給予關照,已經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在“合作”投標江口塘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過程中,報名、購買資質、制作標書等競標的前期準備工作都是陽某操辦,所需保證金也全部由陽某負責籌集,康清焰既未參與實施,也未參與商量、策劃,就連前期實際開支的具體費用也不知情。康清焰僅出資1萬元,其行為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出資合作投資行為,其主觀上具有受賄的故意,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權錢交易”本質特征。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的康清焰應該明白,在法律之外,還有黨紀的約束。黨員領導干部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這在《廉政準則》里有明文規定。打著“合作投資”的幌子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既違法,又違紀,必然付出沉重的代價。(記者鄒太平通訊員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