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領導干部監督力度,明確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和法紀責任,近日,武強縣出臺《領導干部離任交接管理暫行辦法》,為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和審計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確適用范圍。縣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財務獨立核算的副科級單位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及其他原因離開領導崗位前,應按暫行辦法履行交接手續。
細化交接內容。具體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任期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及落實情況;單位的可動資產、賬內和賬外的債權、債務情況;任期內的對外承包、租賃、合作、擔保、抵押及變更等重大經濟事項;任期內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任期內工程建設概況和工程預決算等情況。
規范交接程序。領導干部在接到調離書面通知五日內,編制移交清冊,逐項列明應當移交的內容,移交給下任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在紀檢、組織、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組成監交小組監督下進行,本單位內部紀檢、審計、財務負責人全過程參與;交接完畢后,交接各方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縣紀委、縣組織部、審計局備案各一份,單位存檔一份。
嚴格責任追究。離任者對移交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作為離任審計依據;對離任者隱瞞實際情況或未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不清影響交接工作順利進行,并由此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紀律和法律責任。《辦法》出臺以來,該縣先后對16名鄉局級領導干部進行了離任交接和離任審計,過去那種“調令到手,抬腿就走;責任不清,是非不明”等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衡水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