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履職盡責意識,切實將“兩個責任”落實到位,提升全市黨風廉政建設整體水平,日前,衡水市委印發了《衡水市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存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十一種情形的,將追究其主體責任。對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具有在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認真履行紀律審查職責等十種情形的,將追究其監督責任。
《辦法》明確,對領導班子,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從重、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責任界定和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等。
《辦法》強調,責任追究程序包括實施責任追究的組織權限、時間要求、結果運用,以及責任追究結果定期報告制度。《辦法》要求,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自作出追究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被追究對象及其所在單位。處理決定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應當在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15日內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衡水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