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結合開展“解放思想、搶抓機遇、奮發作為、協同發展”大討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出臺了《關于對衡水市國家工作人員“為官不為”行為問責的暫行辦法》。
《辦法》對“為官不為”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指出“為官不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政令不暢、執行不力,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監管缺失、把關不嚴,懶政怠政、效率低下,作風漂浮、紀律松弛,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辦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及“為官不為”行為的情節,確定了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待崗培訓、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解聘或辭退等11種問責方式,并對從重問責,從輕、減輕或免予問責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衡水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