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切實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強調擬提拔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必須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2010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意見的,要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2014年,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將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列為擬任人選考察的必經程序。
認真落實這些程序要求,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用“紀律”尺子衡量干部是否德才兼備的執紀作用,可以防止用人失察失誤,把那些要求不嚴、品行不端、為政不廉的人擋在“門外”。
選拔干部時廉政環節把關有“三難”
廉政把關“難深入”。一是提名審核“程序化”。一般情況下,對于已經確定的考察對象,只要近期沒有受理群眾實名舉報、沒有不廉潔行為、沒有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沒有違紀違規“硬傷”的,都會順利“通關”。二是廉情評價“憑印象”。紀檢監察機關因為沒有直接參與干部考察,對提拔重用的干部人選在工作作風、群眾口碑、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不熟悉,只能通過考察組的情況介紹,結合平時掌握的“廉情”憑印象把關。三是征求意見“被邀請”。干部選拔任用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工作都是由組織部門牽頭,紀檢監察機關事前主動參與把關的少,只是在組織部門征求意見時才被邀請參與其中,以致出現“被動”把關的問題。
“廉情”指數“難評估”。一是不能“面面俱到”。各地各單位在選人用人時,普遍存在“以工作成績片面論英雄”的問題,沒有真正把擬提拔對象廉潔自律等情況兼顧考慮,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在把關時,也只能對擬提拔對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有限甄別,是不是具有“隱形腐敗”問題實際很難把握。二是不能“先知先覺”。有的地方在選人用人時忽視“公示監督關”,監督渠道不暢,少數地方則搞“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也是走走形式,紀檢監察機關無法做到“先知先覺”。
“隱形”腐敗“難發現”。腐敗問題普遍具有隱蔽性,對一些黨員干部的一些腐敗具體問題和現象很難做到早發現。還有,一些干部是否存在“為官不為”,“為了不出事,寧愿不干事”現象,尤其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現象,僅靠“明察”是很難發現的,還需要通過“暗訪”等形式,花更多的時間查找線索和證據,才能弄清楚真實情況。
破除“三難”,關鍵是“挺紀在前”
健全工作機制,織密制度“籠子”。建議有條件的地方研究出臺《廉政把關實施辦法》,對廉政把關的對象、情形、程序、結果處理辦法作出統一規定。一是對把關對象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在把關情形上,對被審核對象的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情況,群眾信訪舉報主要問題初核情況,違紀問題立案調查和處理的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作為審核內容;三是在把關程序上,應由紀檢監察機關案管室負責統一牽頭,黨風政風、信訪、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配合,最后由常委會集體審核或領導班子成員審核決定后,呈送報審單位;四是對有舉報情況的對象,視舉報內容,按照直接通過、建議報審單位調查處理、建議暫緩提拔使用、直接予以否決四個類別進行處理。
提前介入,端穩把關“盤子”。將審查關口前移,在組織人事部門確定考察人選后、實施考察前,應以發函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全面了解擬考察對象“廉情”,對凡是已立案調查或有群眾舉報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直接向黨委(黨組)提出不宜或者暫緩納入考察人選意見,不予上會研究。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在進行干部選拔廉政把關時,還應重點考察關注擬選拔干部是否屬于“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要嚴格遵循《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及時請示匯報,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共同把關,握緊“紀律”這把尺子。強化多部門配合,建立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檢察、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信訪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聯動機制和信息互通機制,實行立體審核把關。暢通民主監督渠道,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注重保護干部,堅持抓早抓小,對于一些輕微問題,以約談、函詢的方式進行批評教育,原則上不作為影響干部提拔使用的問題。嚴格落實“一票否決”,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應作出暫緩考察、取消資格、不予任用等決定。
有責必擔,強化責任倒查追究。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一步細化,建立廉政把關“一案多查”的責任倒查機制,明確干部推薦提名、考察、討論決定、廉政把關等各個環節的主體責任、責任內容和責任追究方式,切實解決追責依據不明、追責界線不清的問題。在追責的實施上,應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為主,防止責任追究出現空擋和“抓小放大”等現象發生,實現責任追究從嚴從實,實現由同體監督向全方位監督的轉變。
寬嚴相濟,嚴格把關的同時注重保護干部。在工作實際中,經常會有考察預告一公布,就有對擬提任干部進行舉報的現象。對擬提拔干部在考察期間和公示期內干部群眾反映的問題,特別是廉政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對舉報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視情況作出暫緩考察、取消考察對象資格、不予任用等決定。對查而不實、不能查實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說明,還干部一個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對經查不實的問題還應當提交黨委(黨組),公平、公正地對干部作出考察評價,不能因為一封查而不實和不能查實的舉報信而影響干部一輩子的成長進步。(邢德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