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紀律的要求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為深入學習貫徹新《條例》,本報開辟專欄對新《條例》第二編(分則)上述六大紀律逐一進行解讀。
紀律是黨的生命,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在新修訂的《條例》中,政治紀律的地位更加突出,內容更加充實,保障更加有力。
突出政治紀律的首要地位,關于政治紀律的內容大幅增加
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政黨是政治組織,政治性是政黨的基本屬性,中國共產黨更是如此。黨的鮮明政治性,從根本上決定了政治紀律是第一位的紀律,決定了新、舊《條例》都將政治紀律置于所有紀律之首。新《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等違紀條款,并具體化了發表不當政治言論的方式等規定。如此凸顯政治紀律,無疑是發出了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的強烈信號。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必須進一步強化政治紀律意識,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拓展政治紀律的廣度深度,歷史性地載入“政治規矩”和“黨的規矩”
紀律和規矩關系密切,紀律是成文的規矩,是規矩的一部分;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也是重要的黨內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
在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就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拓展了紀律建設的廣度深度,有利于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彌補了不成文紀律缺位、滯后等不足。新《條例》將“政治規矩”(第六十一條)和“黨的規矩”(第六十二條)載入其中,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強化政治紀律的剛性約束,同時對“亂作為”和“不作為”說不
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舊《條例》基本上針對的是政治紀律上的“亂作為”,新《條例》則同時對以下六種“亂作為”和一種“不作為”現象說不。
一是不當的政治言論和政治表達(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新《條例》首先規范的是政治言論和政治表達,包括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等言行,特別是反對或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決策的言論。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觸碰到了政治紀律的底線。
二是非組織政治活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嚴密的組織紀律性是黨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的基本保證,組織渙散、拉幫結派則是黨的大忌和大患。新《條例》列舉了以下四種非組織政治活動:第一種是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活動;第二種是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第三種是在黨內組織、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第四種是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活動。其中,第四種行為系修訂新增。如,周永康、令計劃、蘇榮等案,暴露出拉幫結派的嚴重危害。
三是不與中央保持一致的失職濫權行為(第五十三條)。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個空洞口號,其基本要求是: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系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自以為是、另搞一套。新《條例》劍指“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是嚴重的濫權行為。上述三種行為,最后一種屬于此次修訂新增,它們都明顯沒有與中央保持一致,嚴重損害中央權威。如,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等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影響惡劣。
四是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行為(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具體包括: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行為;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行為。民族問題、宗教問題歷來是政治問題,關系到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新《條例》基本上繼承了舊《條例》的規定,體現了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延續性的重視。
五是對黨不忠的行為(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對黨忠誠”是入黨宣誓詞的重要內容。信仰與行為,在國內與國外、順境與逆境的表現,都可以反映出是否對黨忠誠。新《條例》具體規定了以下對黨不忠的行為: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等等。其中,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或參加迷信活動系新增。如,不久前通報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棟梁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違紀行為。
六是在涉外活動中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言行(第六十條)。隨著我國的發展,國內外的黨際交往、涉外活動越來越多,加強涉外活動的紀律要求,勢在必行。舊《條例》僅針對“行為”,新《條例》將之修改為“言行”,更加全面。
七是不作為(第六十一條)。新《條例》將“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納入紀律處分范圍,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政治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今年6月,湖北省地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許建國因全省地稅系統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認真整改巡視組發現反饋的問題,被追究主體責任、免去職務。(作者鄧聯繁系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