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存(副處級)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任興隆鎮黨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組織紀律,弄虛作假,違規為其女兒辦理假學歷證書及錄干手續并安排到興隆鎮工作;在明知其女兒不符合申報助理農藝師的情況下,仍同意推薦申報;對其女兒違反程序加入中國共產黨負有責任;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為其子大操大辦婚事,接受下屬、同事禮金;揮霍浪費,對興隆鎮2007-2010年違規支付招待費等費用、經費超支的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李振存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興隆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承德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