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宮某,黨員,2010年10月,某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肖某系宮某大學同學。2015年6月,肖某到某會員制會所宴請宮某,其間二人進行了壁球等運動,共消費2萬元人民幣。之后,肖某送給宮某該會所價值2萬元的會員卡。2016年初,該市紀委對宮某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評析意見
本案焦點問題,一是宮某行為發生在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實施之前,且對于宮某部分違紀行為,新《條例》有規制條款,而2003年原黨紀處分條例則沒有相關規制條款,應如何認定處理的問題;二是想象競合違紀形態認定問題(行為人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相關條款的違紀形態);三是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從舊兼從輕”溯及力的問題。
宮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
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其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且必須存在主觀故意;其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廉潔自律規范,又侵犯黨和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且系情節較重的行為。
對此,2013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下發的《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都要求黨員領導干部作出不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的公開承諾,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自覺接受監督。
本案中,宮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接受與自己職務行為存在公務關系公司的同學所送價值2萬元的會所會員卡,其行為構成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
宮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
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其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且其存在主觀故意,明知自己行為違反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其侵犯的客體包括廉潔自律規范、黨和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其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二是情節較重(譬如,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親屬所請出入私人會所等)。
本案中,宮某違反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接受與自己職務行為存在公務關系公司的同學肖某宴請,進行壁球等運動,消費2萬元人民幣,構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
宮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活動違紀行為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活動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行為。該違紀行為既侵犯廉潔自律規范,又侵犯黨和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對此,《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黨內法規均對該行為作出了規制。
本案中,宮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在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和娛樂活動的行為,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活動違紀行為。
宮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行為。
構成該違紀行為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按照黨和國家規定應當登記上交而不登記上交的行為。其中,涉及的黨和國家相關規定,應當依據、參考國務院1988年12月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4月發布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央紀委1996年10月印發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接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幾個問題的答復》,中央紀委監察部2001年3月發布的《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內容。
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譬如,收受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在給予處分時也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需要強調的是,收受沒有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不構成違紀行為;收受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也不構成違紀行為。譬如,參觀訪問與自己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工作關系的單位所收到的禮品,大型活動中并無特定贈送對象的紀念品,就屬于不會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
本案中,宮某作為國土資源局局長,違反規定,收受同學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價值2萬元會員卡,其行為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對宮某的違紀行為應競合后合并處理
根據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想象競合的處理原則是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應當以行為觸犯的數個條款中處分較重的一個條款定性處理。如果觸犯的數個條款處分相同,則應按照最能體現其行為特征的條款定性處理。
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宮某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的違紀行為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在新《條例》中有相關違紀行為的規制條款,而2003年原黨紀處分條例卻無相關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制條款。對此,有人認為上述兩種違紀行為發生于2015年,發生在新《條例》實施之前,因此不能以新《條例》相關條款認定。
筆者認為,這種認定意見顯然是不準確的。雖然在2003年原黨紀處分條例分則部分第八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中,沒有上述兩種具體行為規制條款,但該章設立了違反廉潔自律行為兜底性條款,即2003年原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宮某上述兩種違紀行為均屬于該兜底條款規制的范疇。對此,對于宮某的上述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從舊兼從輕”的相關規定,同時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追究宮某的黨紀責任。
最終,紀律審查人員集體形成如下建議:
宮某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構成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構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活動違紀行為。
宮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活動違紀行為與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以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定性處理。
宮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與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以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定性處理。
綜上,對宮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紀行為和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違紀行為,應合并處理,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相關規定,追究宮某黨紀責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齊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