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與“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紀”指的是黨的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法”指的則是國家法律,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約束和規范的對象是全體公民和法人。兩者雖然統一于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堅持紀法分開,才能使黨的紀律與國家法律既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又配套聯動、相得益彰。
新修訂的兩項法規最為鮮明的特色就是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準確認識和把握紀與法的關系。
把握紀律處分與其他處理的關系,弄清紀法分開的執行方式
紀律處分是對違反黨紀的中共黨員或組織,由紀檢機關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措施。對黨員個人的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類,對黨組織的處分為改組和解散兩類。其他處理主要指組織處理、行政處分和司法處理。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行政處分、司法處理雖然同為懲戒方式和手段,但法律依據、實施主體、適用對象、處分時限和懲戒形式各不相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厘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做到處罰清楚、銜接得當。
處理好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關系
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反黨規黨紀的黨員干部所采取的組織措施,處理方式有誡勉、調離現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與黨紀處分一樣,都是組織行為,有著優勢互補、相輔相成的關系,既可以結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但要做到綜合權衡、寬嚴相濟。
比如,對違反黨紀情形比較嚴重的,在組織處理的同時,必須給予紀律處分;對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黨紀處分的,則可采取組織處理方式;對給予黨紀處分還不足以發揮懲戒作用的,則可建議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對按照規定可給予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但有減輕處分情節的,如認為采取組織處理方式已達到懲戒目的,可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單獨使用或與黨紀處分同時使用組織處理,不僅有利于團結、教育、挽救黨員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效率,增強查處案件的政治和社會效果。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黨規黨紀案件中,如認為需要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可以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情況,提出組織處理建議。
處理好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關系
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據《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相對于黨紀處分的組織行為,行政處分針對的是違反行政紀律的行政行為,具有內部約束力。比如,《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就規定:“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為了體現紀法分開,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對受到行政處分的黨員,執行部門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使其受到應有的黨紀處分;對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紀檢監察機關也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移送。這樣,通過及時有效執行黨紀處分或行政處分,可以把執紀與執法貫通起來,讓黨紀、國法共同發揮作用。
處理好黨紀處分和司法處理的關系
司法處理是司法機關對違反國家法律的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和判處刑罰,適用于包括黨員在內的所有公民。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新《條例》刪除了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就不再重復規定。但是,刪除國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并不是說這些行為就不再是違紀,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關于刪除與國法重復的內容后,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新《條例》相關條款專門作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體現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雖然強調黨紀嚴于國法、紀在法前,但決不允許用黨紀代替國法。對此,在處置各種違紀違法案件中,一定要堅持紀法分開,在對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司法處理要隨即跟進;對違法的黨員干部給予司法處理的同時,黨紀處分也要及時跟進。
認識把握各司其責與相互協作的關系,實現紀法分開的有機銜接
實行紀法分開,為的是使黨紀與國法既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又配套聯動、相得益彰,最終實現廉潔政治的目標。
完善流程,共享案源
在充分發揮信訪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反腐敗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案件和問題線索移送力度,確保移送及時到位。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黨員干部,要及時與紀檢監察機關做好銜接移送工作;審計、財政等部門在財務監督中,發現黨員干部有違紀嫌疑的,應及時將線索及有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在組織考核中,發現黨員干部的違紀線索,也應及時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在紀律審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干部,也要在初核之后,盡快移交司法機關和相關執法機關處理。
需要強調的是,在移交中要進一步規范案件移送程序,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并建立評估機制,不能一送了之。
整合資源,加強協作
進一步完善辦案協作配合機制,不斷提升查辦案件的整體合力。辦案過程中,各執紀執法單位在案件管轄、案件性質、處理方法、辦案方式等方面產生分歧時,要及時提請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進行協調,提高辦案效率;對上級領導批示的案件和社會各界關注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向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反饋情況,確保辦案效果;在查辦重大案件時,應及時向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通報,并定期通報案件查處情況;在發現黨員領導干部犯有嚴重錯誤,或有阻撓辦案情節的,認為其已不適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案件調查造成影響的,應及時通過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建議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各執紀執法機關在對黨員干部進行立案調查、采取強制措施、依紀依法處理時,應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情況;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干部時,需要向各執紀執法單位了解情況的,各單位應及時反饋信息。
各司其職,共同推進
要著眼全面從嚴治黨這個大局,用好紀律規范,用足法律規定,著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正確處理好政治上從嚴從緊與處理上依紀依法的關系。在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強化從嚴從緊要求,在處理上要嚴格依紀依法,以查明的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準確定性,恰當處理,確保取得良好社會效應和警示作用。
正確處理好快查快結與準確審查的關系。快查快結對違紀違法分子能產生較大的威懾作用,在協作辦案時,各成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時限要求,迅速查清違紀事實,做到快查快結,及時將其涉嫌違法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縮短審查周期。同時,必須堅持審穩審準、客觀公正,嚴格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責,決不能單純為了快查快結而忽視了案件質量。
正確處理黨紀與國法的銜接關系
堅持紀法分開,并不是兩者截然分離,而是要實現二者的有機銜接。具體講就是,違反紀律的問題查清后,涉嫌違法的問題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使腐敗分子既受到黨紀的懲處,也受到法律的懲罰。對紀檢監察機關來說,就是要依紀行使好監督執紀問責權,給予應有的黨紀處分,既不放過大錯,也不縱容小節;對司法機關來說,則要依法行使好司法權,給予應有的刑事處罰,充分彰顯法律的尊嚴與公正。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注意做好證據銜接工作,注重取證的合法性,并在必要的時候提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或協助調查,以適應司法機關轉換證據的需要。
(張建平作者系甘肅省蘭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