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案例】
案例1:董某,中共黨員,A校校長。2016年5月,董某得知調查組對A校有關問題進行審查的消息后,為掩飾其收受B公司曹某所送海南房產的問題,與曹某統一口徑:如果組織調查,便將該房產說成是二人共同投資用于出租獲利。在調查組核實問題時,二人按上述口徑提供了虛假情況。
案例2:靳某,中共黨員,E鄉黨委書記。2010年至2015年,靳某為掩飾、隱匿違紀違法所得,逃避組織審查,安排其妻將違規收受的大量現金及物品陸續轉移給外地多個朋友分別保管。在2016年組織審查初期,靳某拒不交代涉案款物的去向。
案例3:姬某,中共黨員,F縣縣委副書記。2016年初,與姬某相關的人員被紀委審查后,姬某多次召集親屬、下屬商量如何應對審查,并決定通過虛構紀委違規辦案的方式干擾審查工作。隨后,姬某等人將虛構的事實整理打印成書面材料,寄給了上級紀委和有關部門。
【以案說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條規定了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其中,要求黨員要“對黨忠誠老實”?!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對抗組織審查”作為違紀行為,在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一章中單獨設立一條,正是黨章這一規定在黨的紀律上的具體體現。
有的黨員違紀后,在組織審查時不是珍惜組織給予的機會,如實說清問題,爭取從輕、減輕處理,而是心存僥幸,欲蓋彌彰。這3個案例中的被審查人,有的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有的轉移、隱匿涉案款物,有的設置障礙干擾組織審查。實踐中,還有的四處托人說情、打探消息,有的銷毀證據、百般抵賴……殊不知,這些自視“聰明”的做法,在嚴格執紀的強大震懾和確鑿的證據面前,不僅會“竹籃打水”、暴露無遺,更會使自己錯上加錯,面臨更嚴重的處理。不僅如此,甚至還把親屬和朋友“拉下馬”,最終害己害人。
共產黨員要牢記“對黨忠誠”的莊嚴宣誓,襟懷坦白,言行一致,嚴守紀律底線。一旦發生違紀行為,同樣需要黨員正視錯誤,如實說清問題,改過自新;任何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無異于作繭自縛,都將受到嚴肅的懲處。(冀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