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防惠農領域腐敗問題,昌黎縣紀委制定了《財政專項資金監督辦法(試行)》,通過強化監督,壓實相關單位在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管中的主體責任,確保財政專項資金腐敗問題從源頭上得到有效遏制。
該縣重點對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資金使用、發放、監管情況,實施節點性再監督。重點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發放單位落實資金使用管理責任、主管部門落實資金管理監管責任以及財政部門落實資金運行監管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查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發放單位資金使用中的截留挪用問題,嚴查主管部門資金管理監管中的擠占、挪用、套取、截留、貪污問題,嚴查財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中發現問題報告處置不及時問題。
由資金發放、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季度向紀委報送本部門對資金撥付、使用、運行等關鍵環節的日常監管情況;對于資金發放和項目實施單位在資金發放、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違紀問題,由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及時向縣紀委報告備案;對于資金發放和項目實施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備案中涉及金額較大、負面反映較多、問題屢禁不止的事項,由縣紀委組織抽查核實或者安排專項巡察;對于在執紀執法、監督檢查以及省市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線索,由項目實施、資金發放主管部門和財政監管部門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該縣采取接受舉報、聽取匯報、實地查看、重點抽查、征求意見、專項巡察等方式,認真核查并及時處置問題線索。對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確實存在違紀違規違法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秦皇島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