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6-11-18 09:26:32
????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黨章為根本依據,明確了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等,是新時期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制度成果,標志著我們黨在強化自我監督方面邁出重要一步。
????構建黨內監督體系,著力解決管黨治黨寬松軟的問題
????聚焦黨內監督存在的薄弱環節,著力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是《條例》修訂的一項重要原則。
????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黨內監督不嚴起來實起來,全面從嚴治黨就會落空。
????長期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監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也不容忽視,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一些黨員干部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不嚴格執行黨章,漠視政治紀律、無視組織原則。
????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四川南充、遼寧系統性賄選案……一段時期以來,黨內發生的種種問題,都與管黨治黨寬松軟有密切關系,暴露了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短板。如,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監督有盲區;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等等。
????堅持問題導向,《條例》不僅在第五條明確了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還在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別就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這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規定。
????根據《條例》,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條例》還明確了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黨員應履行監督義務。
????這就形成了《條例》第九條提出的“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管黨治黨寬松軟的問題。
????在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條例》還在第六章就“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
????堅持繼承和創新有機統一,做到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
????不斷總結我們黨長期以來形成的歷史經驗和成功做法,并結合新的形勢任務和實踐要求加以創新,這是我們黨抓黨的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也是本次《條例》修訂最鮮明的特點。
????2003年12月,我們黨第一個黨內監督的專門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實施。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條例(試行)》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但其中蘊含的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傳統,今天依然適用。
????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開好民主生活會……新修訂的《條例》從歷史中汲取智慧,繼承了我們黨在長期監督實踐中形成的制度規定,發揚了我們黨的優良傳統。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條例(試行)》頒布實施以來的十多年里,黨內監督取得了新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全面從嚴治黨緊緊抓在手上,加大管黨治黨力度,堅持正風肅紀、標本兼治,創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舉措,積累了一系列新經驗。這些都迫切需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化。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后,《條例》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我們黨強化自我監督的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進行了集納,并結合新的實踐提出新觀點新舉措,體現了時代性和創新性。
????比如,《條例》第七條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p>
????又如,第十九條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p>
????此外,《條例》還嚴格和完善了組織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會、黨內談話制度(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干部考察考核制度、紀委派駐監督等,并要求各級黨組織把信任激勵與嚴格監督結合起來,深化了黨內監督內涵,豐富了黨內監督形式。
????突出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這一“關鍵少數”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p>
????這是《條例》第六條的明確規定,體現了《條例》的另一個鮮明特色——突出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這一重點監督對象。
????以上率下,以身作則。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他們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就能以點帶面、以上率下;反之,則可能給黨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損害。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引領全體黨員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充分展現了領導干部以上率下的帶動力;而十八大以來查處的一些高級干部,特別是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等人,則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嚴重損害,教訓同樣深刻。
????深刻把握領導干部的特殊地位,深刻總結我們黨的光榮傳統和歷史教訓,《條例》堅持“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的原則,不僅將領導干部明確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還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
????《條例》第八條明確:“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在突出領導干部的同時,《條例》進一步聚焦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這一“關鍵中的關鍵”,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根據該章規定,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等等。
????針對領導干部這一重點,《條例》還明確了一系列監督方式,如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述責述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等。這些方式都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為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提供了有力抓手。(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