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7-08-02 09:29:32
????案情簡介
????案例一、張某,黨員,某縣某鄉副鄉長。2016年6月,張某到縣某中醫院做CT檢查,因人員較多,張某對醫生表示工作太忙不想排隊,在醫生明確告知無醫囑不能按照重患提前檢查后,張某出言不遜并辱罵醫生,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王某,黨員,某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其女系該縣某中學學生。因王某女兒化學成績不好而被化學教師李某責備,2016年4月,王某來到該中學找李某理論,說李某對其女態度不好,不盡教師義務,后又出言不遜辱罵李某,致使李某兩節化學課程不能正常進行,李某報警。之后,王某被當地派出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罰款200元。
????處理建議
????張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構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紀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王某構成擾亂教學公共秩序違法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紀檢機關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王某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張某違犯生活紀律,構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紀行為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該行為方式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的行為。二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影響。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構成該違紀行為。
????在案例一中,張某作為副鄉長,不符合醫院特殊重患標準,卻在檢查時不想依序排隊,在醫生拒絕后出言不遜并言語辱罵,造成不良影響。張某的行為,屬于在公共場所不遵守公共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構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問題。根據違紀構成要件的規定,一是該違紀行為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并造成了不良影響;未造成不良影響,則不構成該違紀行為。二是該違紀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違紀。譬如,在公共場所黨員過失損壞了公共財物,因為主觀上不是故意,所以不構成違紀。
????王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張某不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案例一中,張某雖然在公共場所不遵守公共秩序,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但其行為并未影響醫院正常運轉,所以,張某并不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
????案例二中,王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在學校上課時間找相關教師理論,并出言不遜辱罵老師,致使學生不能正常上課。其行為屬于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并被派出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此,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給予王某治安管理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王某的黨紀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區別不同情況給予定性歸責:
????一是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后,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二是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相關國家機關未對“其他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決定,紀檢機關對“其他違法行為”應查明事實,進行定性歸責,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繼而,紀檢機關在“其他違法行為”未過追究時效的,應將黨員“其他違法行為”問題,移送相關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三是紀檢機關對黨員的“其他違法行為”定性歸責時,要注意競合違紀形態的問題。在上述兩則案例中,如果行為人既構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紀行為,同時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上述兩種違紀行為就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定性處理。
????(齊英武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紀委法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