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7-09-06 09:05:23
????基本案情
????【案例一】林某,某村黨支部書記。2017年2月,村民黨員卓某、王某等人向鎮紀委反映林某任職期間私分村民占地補償款、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霸道等問題。林某的表哥趙某在鎮紀委工作,故意將該舉報內容告訴林某。林某知道后,多次在村中恐嚇卓某、王某,要求兩人撤回舉報信,并多次在半夜向卓某家中投擲石塊、扔垃圾,打碎卓某家中多塊玻璃。
????【案例二】柴某,某市環保局黨組書記。近年來,柴某利用職權貪污、受賄、侵占、揮霍等違紀違法問題不斷被群眾揭發舉報。柴某懷疑本局工程師李某、文某對其進行告發,便安排他人給李某和文某家人寫“規勸信”。李某、文某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嚇信,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的林某和案例二中的柴某涉嫌構成刑法上的報復陷害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的林某和案例二中的柴某構成侵犯黨員批評、檢舉、控告等民主權利行為,并構成其他違法行為。
????黨紀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林某和柴某均違犯黨的組織紀律,并構成其他違法行為。
????準確認定案例一中林某的違紀違法行為
????批評、檢舉、控告是黨章賦予每一名黨員的民主權利,也是對黨員干部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
????案例一中,林某得知黨員卓某、王某舉報其違紀行為后,恐嚇二人,要求其撤回舉報信等行為,侵犯了黨員的檢舉權,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行為。同時,林某還存在對舉報人恐嚇、傷害等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之規定,對林某的行為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本案的焦點是,林某的行為是否還構成刑法上的報復陷害犯罪。在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過程中,要注意該條款與《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報復陷害罪的區別。其一,《刑法》上的報復陷害罪是特殊主體犯罪,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本條款規定的行為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其二,報復陷害罪是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并且采取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方式,而本條款的規定則不限于“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其三,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只包括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而本條規定打擊報復的對象則包括了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其四,侵犯的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據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而本條款規定的行為侵犯的是黨員所享有的黨員權利。
????本案中,林某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報復的手段也不是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侵犯的主要是黨員的檢舉權,因此,應以《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處理較為合適。
????另外,林某多次恐嚇卓某、王某,并向二人家中投擲垃圾和石塊,其行為已經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應當根據紀法銜接條款追究林某相應的黨紀和法律責任。
????此外,本案中林某的表哥趙某,故意將舉報信息泄露給林某。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反復強調,紀律審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審查紀律就是政治紀律。對趙某的行為應當按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論處。
????準確認定案例二中柴某的違紀違法行為
????案例二中,柴某對李某、文某進行威脅恐嚇,其目的是阻擾、壓制對其的檢舉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行為。
????本案的焦點是柴某對李某、文某進行威脅恐嚇的行為是否構成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行為。
????本案中,柴某并未證明李某、文某就是批評人、檢舉人或控告人,僅僅是懷疑而已,這就與侵犯的直接對象不符,不構成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是柴某隨意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已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根據紀法銜接條款,在追究柴某黨紀責任的同時,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王希鵬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