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時間:2018-03-13 11:21:50
????監委和紀委合署辦公,雖然將來職權行使的范圍有所擴大,但是職權的類型基本上與過去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大致相同,并非權力無限大的“超級機構”。
????即將提請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將紀檢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一是將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查詢、復制、凍結、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為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二是將實踐中運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三是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過程中,對已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被調查人,經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進行調查。四是對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總體來看,目前規定的這些權限基本與監察機關承擔的職責任務相匹配,措施更加明確具體,有利于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監察法草案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從審批權限、操作規范、調查時限和請示報告等方面,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款物處理。尤其是對留置調查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法草案還明確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監察法的邊界是對公權力的制約,監察的邊界是對握有公權力、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制約,各級監察機關必須始終堅守邊界,嚴格依法監察。(記者 陳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