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8-08-01 08:45:11
????【基本案情】
????案例一 角某,中共黨員,某縣教育局局長。2016年9月,角某為其高中同學李某(某軟件開發公司經理)女兒違規擇校提供幫助。后角某將其妹妹安排在李某公司,月薪2000元,不實際工作卻領取工資,至案發時共領取3萬元。
????案例二 佟某(佟小某哥哥),中共黨員,某縣發改局局長。佟小某,該縣某民營公司經理。佟小某的朋友肖某系某商場經理,該商場無零售煙草專賣許可證,卻經營相關業務。2016年10月,肖某被縣工商局查扣300條香煙。佟小某找該縣工商局局長紀某(另案處理)求情,紀某違規將香煙返還肖某。事后,肖某送給佟小某3萬元。佟某對這件事不知情。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角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請托人以安排工作為名,行獲取不當報酬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07年《意見》)第六條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的規定,涉嫌受賄犯罪。
????案例二中,佟小某是與國家工作人員佟某關系密切的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他利用佟某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評析意見】
????兩個案件中,對相關人員的定性歸責沒有分歧。關鍵是對案例一中“特定關系人”與案例二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犯罪主體“關系密切的人”如何準確界定。2007年《意見》中規定了“特定關系人”“共同利益關系人”兩個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就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規定了“關系密切的人”的概念。對于上述三個概念,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沒有給出具體認定標準。三個概念間有何關系、如何認定?
????(一)“特定關系人”解析
????2007年《意見》給出了“特定關系人”的概念,即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特定關系人就是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認定是否屬于特定關系人,關鍵在于是否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共同利益關系。特定關系人主要有三種形式: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筆者認為,對“特定關系人”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關于近親屬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于對“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認定問題。對于共同利益關系的理解和把握的重點,就是共同利益關系主要是指經濟利益關系。純粹的同學、同事、戰友關系,沒有共同經濟利益關系交叉,不屬于上述共同利益關系。同時,共同利益關系不限于共同財產關系,經濟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財產性利益。
????2007年《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只要共同利益關系人接受相關賄賂,就可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
????(二)“關系密切的人”解析
????刑法就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規定了“關系密切的人”的概念,但并未給出具體認定標準。那么“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包含哪些人?如何認定“關系密切”?
????刑法指出“關系密切的人”包含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兩種。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容易理解,“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應該理解為,這些人可以間接及以特殊方式對國家工作人員行為、決定施加影響。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常見的關系: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情婦(夫)關系、同學戰友關系、老朋友關系、同事上下級關系、老鄉關系等。這些關系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交叉存在。
????筆者認為,“特定關系人”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概念,而“關系密切的人”存在于刑法具體條款。因此,“關系密切的人”范圍大于“特定關系人”。
????筆者認為,可從三個方面認定關系密切。首先,從關系密切的人角度,其對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自我供述關系密切,并有相關證據證明。其次,從行賄者及被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角度講,他們知道“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同學、戰友、上下級等關系,對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影響力。再次,從國家工作人員角度講,承認其與“關系密切的人”的關系密切,但需要證據證明,比如經常相聚及單獨會面等。(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