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08-06 16:12:38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咨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賦予監察機關技術調查權限的目的是什么?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什么?如何使用技術調查措施?
????答: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技術調查權限,并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規范,有利于有力打擊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也有利于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
????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數額巨大,造成的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此外,對于其他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如確有必要,監察機關也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要求。
????一是要“根據需要”。也就是說,雖然監察機關對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但并不意味著監察機關只要辦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審慎的原則,根據調查犯罪的實際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是打擊職務犯罪的需要,同時也涉及公民、組織的基本權利。因此,技術調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規的調查手段無法達到調查目的時才能采取的手段。
????二是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必須依照規定,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在批準與否上一定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要審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對調查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對既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又可以通過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問題的,應當采取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在批準決定中要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要明確采取哪一種或哪幾種具體的調查手段,而不是只籠統地批準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不加區分地所有技術調查手段一起上。同時,還要具體明確對案件中的哪個人采取,而不是籠統地批準對哪個案件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三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按照規定交公安機關執行,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
????四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為三個月,自批準決定簽發之日起算。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滿后,經履行原來的審批程序,可以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應說明的是,“經過批準”還是要履行原來的審批程序。
????五是雖然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是三個月內有效,但在三個月有效期內,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這是對公民、組織權利的保護。(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