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8-09-05 08:39:49
????【基本案情】
????文某,中共黨員,某行政機關公務員,于2013年至2014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2.8萬元。2018年2月被某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4月,該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部門將該案移送本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2018年5月,在審理階段審查調查部門又發現文某新的違紀違法問題。
????【分歧意見】
????關于該案的程序處理,存在四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重新調查;第二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證;第三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當中止審理,并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補充審查調查時間不計入審理時限;第四種觀點認為,可以繼續審理,按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黨紀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雖然黨紀案件中沒有“中止審理”的概念,但《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1999年1月15日監察部第8號令發布,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了發現被調查人有新問題,需案件移送單位補報證據或說明的,可以中止審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了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所以可以依照或參照規定,案件審理部門先中止審理,再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本案中,在文某案件審理階段,審查調查部門又發現其新的違紀違法事實,應當屬于《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經分管審理的領導批準后中止審理:……(三)發現被調查人有新問題或被調查人提出新的辯解,需案件移送單位補報證據或說明的”規定的“新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重新調查,不太妥當。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重新調查的前提,是移送審理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才能退回重新調查。而本案移送的事實經審理后認為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只是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需要作出處置。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證,這種觀點雖然基本符合要求,但未對審理時限作出明確安排,存在瑕疵。
????第四種觀點認為可以繼續審理,按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也不穩妥,會造成重復審理,短時間內給予兩次處分,也會給社會以黨紀政務處分不嚴肅的影響。基于保護被審查調查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復審理、節約資源等方面的考慮,相關規定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新的違紀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先行審理,而應將前后違紀違法事實合并審理,并給予處分。
????黨內法規規定的延長審理時限或不計入審理時限和《暫行辦法》規定的中止審理的條件基本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中止審理和延長審理時限或不計入審理時限實質是一致的,都是規定可以附條件地暫時停止審理,待條件符合后再恢復審理。如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四)……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吨醒爰o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審理過程中,需要補充調查的,補充調查時間不計入審理時限”。
????綜上,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審查調查對象因被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而重新置于審查調查階段以致本案暫不宜繼續審理,不屬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退回審查調查部門重新調查,也不宜繼續審理,而是應當先中止審理,再將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完善證據。待補充審查調查完畢后,再將證據移送繼續審理。
????(姚宜闖 作者單位:江西省萍鄉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