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發(fā)布時間:2018-12-06 08:27:52
????談到誣告話題,有必要先做個界定。這里所討論的“誣告”,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告發(fā)、陷害他人的不良行為。其他情形,諸如反映問題確實存在但有出入、對反映問題的程度和性質在認識上有分歧等,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
????誣告之舉,古已有之,只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地方、不同領域,表現(xiàn)形式、手段伎倆、卑劣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不同而已。在當下,由于利益多元化,個別人自我意識膨脹乃至無法把控,當自身不正當或自認為正當的訴求一時得不到滿足,或者不正當的意圖、行為和利益受到約束,心態(tài)就會失衡甚至扭曲,各種形式的誣告便隨之出現(xiàn)。
????誣告往往是“不期而遇”“從天而降”,令人防不勝防。如果這種霉運某天突然撞到自己頭上,該怎么辦?
????首先,作為黨員干部,應該沉下心冷靜下來,別因為無辜和委屈失去理智、亂了方寸。如果因為被誣告而一時氣餒甚至消沉、頹廢下去,影響工作、學習和生活,那就正中了誣告者的下懷——他們處心積慮誣告陷害的目的,就是要影響個人、干擾組織。而這種情形,不是組織、同事和家人朋友所愿意看到的。
????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確認自己不存在被反映的問題,能夠坦坦蕩蕩問心無愧,就不怕別人暗中搗鬼。冷靜之后,最好對照反思一下,自己是否真的在被反映的問題上有做得不到位、按照更高標準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與其氣惱、憤慨,或者沒頭沒腦地揣測誣告背后有什么人什么事情,不如把它當成“另外”一種監(jiān)督、“另外”一種警示,真正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如此這般,把“飛來橫禍”變成自我反省、檢查、改進的“涅槃”機緣,把壞事變好事,于己善莫大焉。
????其次,按照程序和要求把情況如實向組織說清楚,相信組織會有全面客觀的判斷和正確適當的處理。對一個人是非對錯、清濁優(yōu)劣的評價,取決于其一貫的修養(yǎng)、平時的言行、長期的堅守、關鍵時刻的表現(xiàn),群眾自有觀察和看法,組織會有更全面詳盡的掌握、長久細致的考察和客觀公正的分析判斷。個別人的誣告,可能會引起不明真相的同志一時的議論、會攪起一陣“波瀾”和“麻煩”,但終究是沒有根據、見不得陽光、經不起查驗的,不可能左右公論,更難以影響組織對被誣告同志的客觀評判。并且,在了解清楚之后,組織會通過不同途徑、以一定的方式,對誣告問題予以澄清,還被誣告同志以公道和清白,送上組織的關心、愛護和支持。
????在加強監(jiān)督工作的同時,我們黨歷來旗幟鮮明、態(tài)度堅決地反對誣告現(xiàn)象。黨章明確規(guī)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黨內監(jiān)督條例規(guī)定:“經調查,監(jiān)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jiān)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將誣告陷害他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列出處理的具體辦法。刑法和刑訴法將誣告作為罪名列出專門的條文。
????實事求是講,由于實際工作中各種復雜因素,不是每一起誣告都能完全查清,不是每一個誣告者都能受到處理或者得到懲處。受到誣告的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應該有這個認識,有“忍辱負重”的心理準備。其實,有組織做依靠,有組織的澄清和正名,已經足夠了。我們也欣喜地看到,近期接連有報道,山東、湖北、云南等地為受到誣告的同志正名、鼓勁打氣,對誣告者嚴肅處理,將蓄意誣告現(xiàn)象視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圍越來越濃。
????理性地看,誣告現(xiàn)象不可能絕跡。但誣告并不可怕,遇到不必慌張。面對誣告,相信組織,坦然應對,工作該怎么抓還要怎么抓,事情該怎么做還要怎么做,人該怎么管還要怎么管。這,才是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應有的定力和正確的態(tài)度。(范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