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12-18 07:53:07
????編者按: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省紀委監委依法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某市副市長A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審查調查期間,A某因癌癥死亡。
????經省紀委監委批準,繼續對A某涉嫌違反黨紀行為和涉嫌受賄犯罪進行調查。根據審查調查結果,省紀委監委依照黨內法規給予A某開除黨籍處分。
????省監察委員會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沒收A某受賄犯罪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A某受賄所得130萬元,依法裁定予以沒收。
????此案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廣大人民群眾紛紛表示肯定,認為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腐敗分子A某的違法所得,是運用監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反腐敗的代表性案例,堅決貫徹了黨中央對腐敗零容忍、強高壓的政策方針,進一步彰顯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是關于被調查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為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監察法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調查就難以進行;即使調查比較順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但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屬于特別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如果因為腐敗分子逃匿或者死亡,就放棄了對其違紀違法行為的懲治和對違法所得的處理,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獲得感,也難以對腐敗行為形成震懾。本案例中,涉嫌受賄犯罪的被調查人A某雖然在審查調查期間因病死亡,但仍然不能逃脫紀法的制裁,省紀委監委依照黨內法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其違法取得的財物也必須被依法追繳。該省監察委員會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并完成了A某違法所得沒收的程序,體現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對反腐敗工作的推動作用,維護了法律尊嚴和人民利益,彰顯了我們黨對腐敗零容忍、強高壓的態度,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一致稱贊。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