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12-20 08:14:38
編者按: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經立案審查調查,于5月3日對嚴重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的該市環保局副局長A某作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和撤職政務處分決定,撤銷A某現任所有職務,降低兩個職務層級,確定為副主任科員,按照規定相應降低工資等待遇。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交有關部門執行。
A某于5月4日收到政務處分決定書,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經過幾天的考慮,于5月10日依法向市監察委員會申請復審。市監察委員會于6月1日作出復審決定,維持原政務處分決定。A某于6月4日收到復審決定書,仍不服,于6月8日依法向省監察委員會申請復核。
省監察委員會于7月19日作出復核決定,認為原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維持原政務處分決定。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這一條是關于監察機關復審、復核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程序和時限,保障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監察機關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復審、復核程序既是權利保障程序,也是防錯糾錯機制。對公職人員的處理,往往會影響其職業生涯的發展,居于領導崗位的還可能會終結其政治生命。被處理的人員會面臨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社會壓力。所有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受到處理,違法人員應當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監察機關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出現偏差,就是對被處理人員極大的不公正,給其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是無可挽回的損失。因此,監察程序必須有相應的防錯糾錯程序。對于查處職務犯罪來說,防錯糾錯主要是通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審判機關依法審判以及其他相關司法程序來實現的。對于查處職務違法來說,防錯糾錯就要通過監察法規定的復審、復核程序來實現。
具有復審、復核申請權的主體是被監察機關作出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可以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問責決定等處理決定,這些處理決定涉及的人員,既包括被政務處分、被問責的監察對象,也可能包括其他被涉及的人員。這些人員本人可以申請復審、復核,但是不能委托所謂代理人、近親屬等提出申請。這也是監察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重要區別之一。本案例中,A某對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作為具有復審、復核申請權的主體,依法可以申請復審、復核。
復審、復核有嚴格的期限規定,這也是從有利于糾錯的角度設計的。監察對象提出復審、復核申請的期限是收到處理、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監察機關作出復審決定的期限是一個月,作出復核決定的期限是二個月。監察法規定復審、復核期限的目的:一方面,這有利于讓申請人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申請復審、復核和準備相應的理由;另一方面,這是為了保證原決定機關及其上一級監察機關能夠迅速地復審、復核處理決定,使確有錯誤的處理決定能及時得到糾正,最大限度保障處理對象的權益。此外,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由于送達程序、在路途上的時間等原因,監察對象往往不是在作出決定當天就能收到的,因此以其收到處理、復審決定之日起計算一個月的期限是合理的。本案例中,A某于監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次日收到政務處分決定,于復審決定作出幾天后收到復審決定,相應的一個月的復審、復核申請期限分別要從A某收到決定之日起計算,而A某都是在法定期限之內提出了申請。最終市監委在一個月內作出了復審決定,省監委在二個月內作出了復核決定,均符合法定期限。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