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12-29 07:56:13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值得關注的是,通報中提到葉青以“低價購房”“以借為名”“合作做生意”“掛名工資”等多種方式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中提及的這些“新型”腐敗形式,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與一般民事行為和正常社會生活密切交織在一起,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不過,無論腐敗手段如何高明、形式如何變異,都無法改變其違紀違法甚至犯罪的本質,最終難逃國家法律追究。
????打擊“新型”腐敗有法可依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行為,早在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以交易形式受賄、干股受賄、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等10種受賄犯罪類型的法律適用提出了具體意見。
????2018年5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葉新仁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其中就有部分犯罪事實涉及葉新仁利用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方式受賄。判決認定,葉新仁在為請托人提供幫助的過程中,請托人以聘請葉新仁擔任友山公司法律顧問的名義并以發放工資的形式給予葉新仁好處費。為了掩蓋事實,葉新仁以妻子陳某的名義,在友山公司按月領取了32次共計24萬多元的好處費。
????一審宣判后,葉新仁及其辯護人,以收受友山公司的24萬多元不是受賄,系違規兼職報酬進行辯護。“《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本案中,葉新仁的妻子并沒有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二審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符合法律規定。”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偉說,“受賄行為的具體界定不能僅看形式,更要看實質,對新型受賄犯罪的理解,關鍵在于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也就是說,不論受賄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隱蔽,情形如何復雜,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是受賄。”
????紀法協同 形成懲治“新型”腐敗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與此相銜接,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黨紀重處分;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院長譚宗澤表示,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既執紀又執法,必須同時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應對因腐敗涉嫌犯罪行為、雖違法但不涉嫌犯罪行為、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分別審查,作出處理決定。這充分體現了紀、法、罪三個層次的差異,體現了黨紀國法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高標準嚴要求。
????把監督挺在前面 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如果組織和同志能及時提醒,在違紀之初就給我應有的紀律處分,我也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從披露的“落馬”官員懺悔錄中,不乏這樣的表述。大量查處的案件表明,干部出“大”的問題,都是從破壞“小”規矩開始的。腐敗行為往往都有一個由淺入深、逐步演變,由“破紀”到“破法”的過程。
????“現在不少公職人員違反廉潔紀律,有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有的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譚宗澤說,“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如果對這些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放任不管,就有可能發展成為權錢交易,最終滑向犯罪的深淵。”
????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不是單純的辦案機關,必須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針。要堅持把監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同時用好紀律和法律兩把尺子,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紀法協同、層層防治,防止“好黨員”“好干部”變成“階下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羅澤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