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9-05-03 08:18:02
????把贓款藏到境外就萬事大吉?做夢!自己合法所得想存哪兒存哪兒,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不用提?錯了!
????媒體近日報道,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文民涉嫌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中“隱瞞境外存款罪”這一項指控,引發關注。
????事實上,梳理此前相關報道可以發現,一些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一項并不鮮見。如,上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因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武志忠和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分別因貪污、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因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等等。這些貪官,自以為把贓款轉移到境外“夠隱蔽”,等躲過風頭再取用“很安全”,殊不知,境外不是法外,貪腐難逃天網,機關算盡到頭來不過是給自己增加了一項罪名。
????也許有的領導干部會認為,“我把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境外銀行,不涉及轉移贓款的問題,沒必要提”“孩子出國念書,在當地有點存款很正常,就不需要申報了吧”……其實,這些想法也跑偏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明確,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可見,依照規定如實申報境外存款,是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應盡的義務。
????還需要注意的是,完全不報和故意少報漏報都屬于隱瞞不報。對隱瞞境外存款的處理,主要是針對主觀方面故意、且系直接故意的情況,即行為人明知根據國家規定,其負有如實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卻故意隱瞞。因此,不論是完全不報,還是故意少報漏報,到了東窗事發那天,都是要按隱瞞的數額、情形“拉清單”的。奉勸一句,故意把境外存款藏著掖著,跟組織“抖機靈”,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如趁早斷了這種歪心思。(閆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