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9-07-23 08:56:58
7月19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受賄一案。庭審中,被告人陳建設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2004年7月,時年51歲的他自認為仕途不順,辭去市政協副主席職務;辭職1年多前及辭職當月起,陳建設先后在多家原任職務管轄地區的企業違規投資入股、兼職取酬;2019年2月,辭職14年之久的他主動投案自首。經查,陳建設“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提前退休‘鋪路架橋’,與私營企業主合股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兼職取酬……”此前,其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近年來,不少領導干部在辭職或退休后違規下海謀“錢途”,最后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僅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相關通報來看,不論是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四局原局長曹白雋等中央單位干部,還是江西廣播電視臺原黨委委員、副臺長張曉建,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耿黔生,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于汝民等省管干部,都存在“退休后違規接受原業務范圍內企業的聘任”“退休后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防止權力被干部下海時“打包帶走”,或是退休后利用權力“余溫”搞利益輸送,必須引起重視。從查處的一些案例看,有的“人未退休,心先脫韁”,早早開始“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提前退休‘鋪路架橋’”;有的在任時替他人謀取利益,離職后以聘任、入股等形式,將手中“期權”暗中“變現”。凡此種種,實質上都是利用辭職、退休“打掩護”,搞“期權腐敗”的戲碼。
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起,一些規范公務員辭職后從業行為的黨紀法規就已陸續出臺。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等印發實施,其中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領導干部辭職下海、退休經商,一定要自覺對號入座、接受約束,避免“聰明反被聰明誤”。(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