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發布時間:2019-10-15 16:37:08
“鏟除不良作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規制度?!毙轮袊闪?0年來,我們黨始終將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及時把比較成熟、普遍適用的經驗提煉為制度規定,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日臻完善,在管黨治黨中的基礎性作用益發突出,成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保證。
1. 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為加強全黨的集中統一,通過建立報告制度、健全黨委制等,為黨在全國執政后加強自身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1947年10月,根據黨中央要求,人民解放軍總部重新頒布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既是人民解放軍的行動準則,也成為廣大黨員干部的行動準則。1948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建立報告制度》的黨內指示,進一步加強黨的統一領導,為保證我們黨領導解放戰爭取得全國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194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的《關于健全黨委制》的決定,更成為在即將實現全國執政的重大關頭,黨內進行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關于處理黨的組織及黨員的批準權限和手續規定》的制定和頒布實施,在懲治貪污、執行和維護紀律方面作出較為系統的規定,對于建國初期黨的紀律建設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懲治貪污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關于處理黨的組織及黨員的批準權限和手續規定》,中央紀委制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處理控告、申訴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規定為黨內監督提供了制度依據,有力地推動了紀律檢查制度的建設。
3.以高位階黨內法規對黨內政治生活進行制度規范,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嚴起,夯牢管黨治黨的重要思想政治根基和法規制度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總結黨內政治生活正反兩方面經驗,于1980年制定和頒布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有關黨內政治生活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黨章進行了補充。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對于促進黨內的團結統一、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意義重大而深遠。
2016年,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寶貴經驗,充分反映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新經驗新成果,并結合新的實踐提出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為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遵循。
4.專門為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設立正面清單,強化黨性修養和自律約束,以“關鍵少數”示范引領全黨堅定黨的理想信念宗旨、發揚優良傳統作風。
1997年試行、2010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對推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促進全黨團結一致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這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旨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5.強化對違紀行為的懲戒,制定并三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擰緊黨紀螺栓。
從改革開放到黨的十三大期間,黨中央先后制定黨員嚴重官僚主義、經濟方面違紀違法、違犯外事紀律、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8個方面的黨紀處分規定。1997年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為依規依紀懲治違紀違規行為提供了制度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把黨章黨規中的紀律要求具體化,特別是黨的十九大將紀律建設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在黨章中充實完善了紀律建設相關內容,黨中央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定下來,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不斷扎緊制度籬笆。
6.明確管黨治黨誰來抓、誰負責、誰是第一責任人等重要問題,不斷壓實各級黨組織的政治責任。
1998年和2010年制定并修訂《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應負的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2005年制定《關于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對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主要任務、程序、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牢牢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36條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講話中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都是責任主體,必須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2016年6月通過、2019年9月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委(黨組)“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有關情形作出了具體處理規定,從制度上為壓實責任提供保障。
7.不斷加強監督制度建設,探索推進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以實際行動作答長期執政條件下的“窯洞之問”。
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對權力的監督。1996年,中央紀委重申和建立了加強黨內監督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在內的五項制度。2003年頒布施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第一個黨內監督的專門文件,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為強化監察職能,相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制定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兩次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制定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等一系列制度性規定,從法規制度上保證了巡視、派駐全覆蓋有力有效推進。2016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通過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把黨內監督嚴起來、實起來,推動管黨治黨由寬松軟走向嚴實硬。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旨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張由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