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部分地區深化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的調研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9-11-07 09:05:29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取得的成效
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強化。調研顯示,調研所到地區的各級派駐機構認真落實“三轉”要求,明確自身職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強化派駐監督,明確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和成員及下一級干部進行監督,派駐機構組織、人事關系由紀委監委管理,履行監督職能相對獨立,“派”的權威效果明顯。
推動黨組(黨委)主體責任落實成效明顯。調研所到地區的派駐機構強化監督第一職責,發揮近距離、全天候、常態化的特點和優勢,督促、推動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通過日常監督、約談提醒、專項檢查、問責追責等倒逼主體責任落實,推動駐在部門主體責任逐級壓實到位,“駐”的優勢逐漸顯現。
相關制度不斷健全完善。調研所到地區紀委監委相繼建立健全工作約談、定期報告工作、執紀執法辦案工作管理等機制以及派駐機構向紀委監委請示報告、機構負責人履職情況考核、述職述廉等制度,進一步強化了紀委監委對派駐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規范了派駐機構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制度流程和相應配套文書,明確了分管、包聯派駐機構的紀委監委領導以及對口聯系監督檢查室對應的工作職責,派駐機構日常業務開展進一步規范。如,有的縣區紀委監委進一步細化工作實施辦法,對派駐監督的對象及內容、監督檢查方法、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規范,推動派駐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派駐監督效果凸顯。派駐機構積極發揮前哨和“探頭”作用,忠誠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持續推進駐在部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省、市紀委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把監督作為首要職責,貫通運用“四種形態”,綜合運用信訪受理、線索處置、約談提醒、談話函詢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精準發現問題、處置問題能力,真正讓監督的約束作用得到發揮。調研顯示,深化派駐機構改革以來,各級派駐機構處置案件線索和查辦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受理問題線索、初核、談話函詢、立案、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等工作數量和質量大幅躍升。
深化地方派駐監督有待解決的問題
兩個責任尚未實現貫通協同。實踐中,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如何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形成合力,還有較大研究探索空間。特別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檢監察監督對象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派駐機構正確把握監督全覆蓋與監督“關鍵少數”的關系,通過盯住“關鍵少數”,推動各級黨組(黨委)落實主體責任,帶動和促進整個組織體系更好地運轉起來,從而真正解決監督“全覆蓋”的問題。調研問卷結果顯示,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關系仍沒有理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機關紀委職能職責有交叉重疊且協調困難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
責任擔當意識有待強化。部分縣級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室,與聯系的縣直部門聯系較少,參加、列席聯系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會議不多,對聯系部門監督工作開展不夠深入。少數派駐機構對監督的重視程度不夠,認為抓監督吃力不討好,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審查調查上,坐等舉報、以辦案論英雄的思想還未徹底扭轉。
派駐監督手段單一、剛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的監督,大多停留在參加黨組班子會議上,對要害部門、重點崗位的權力運行和關鍵環節的監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監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東西較多,手段單一缺乏創新;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干部的業務素質、專業能力參差不齊,對駐在部門業務不太熟悉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個別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權力運行重點環節和重要風險點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監督防控手段剛性不足,精準有效的防控措施跟進不夠,存在制度有效性不強、執紀問責執行不力、監督效果不明顯的問題。
制度機制尚不健全,監督力量仍顯薄弱。調研顯示,當前地方有的派駐機構關于落實落細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以及與相關部門協作辦案、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規范性制度在配套細則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如,縣級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的人員調配、組織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體問題,都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決。調研顯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明顯不足,“抽調”成為派駐機構常態,這在市縣基層表現尤為突出。派駐機構干部結構不合理,派駐干部的交流、培養、晉升渠道不夠流暢,派駐干部知識面狹窄,特別是具有審計、財務、執法、金融等專業知識背景的干部缺乏,履職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駐監督質量的思考
進一步推動落實“兩個責任”。進一步推動深化“三轉”,責任不僅僅由紀委書記承擔,更多的責任還是地方黨委(黨組)。對此,要加強對“三轉”落實不到位問題的專項督查,紀委監委要加大對各級黨政部門黨組(黨委)一把手的談心談話和定期約談,促使各部門黨組(黨委)和主要負責人擺正角色,正確理解派駐監督的職責定位,支持派駐機構工作。派駐機構要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守“監督的再監督”定位,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認真履行主體責任,為黨組(黨委)主體作用發揮提供有效載體。要始終把黨的紀律和監督挺在前面,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既要扎實做好對駐在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的政治監督,也要抓好對駐在部門有關人員依法履職和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紀法監督。
加強紀委監委對派駐機構的領導和指導。派駐紀檢監察組作為紀委監委的組成部分,要在紀委監委領導下開展執紀執法監督和審查調查等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紀委常委會統一領導,紀委監委統一管理,紀委監委副書記(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員)協管、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派駐工作領導體制,加強對派駐機構的指導、管理、服務和保障。有關監督檢查室要建立健全與派駐機構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駐在部門政治生態、辦案協作等機制。
不斷提升派駐監督的規范化水平。要嚴格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不斷提高派駐機構發現問題的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處置問題包括推動問題糾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派駐機構既要善于發現處置違紀問題、又要善于發現處置違法問題,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實現日常監督和審查調查、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有序對接、相互貫通,使監督和執紀、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努力提升派駐機構干部隊伍綜合素質。要將派駐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訓等納入紀委監委系統整個干部隊伍建設“大盤子”統籌考慮,與紀委監委機關干部一視同仁,建立紀委監委機關和紀檢監察組干部雙向交流機制,在輪崗、掛職、提職、評優、培訓等方面統一安排。注重優化派駐干部隊伍結構,統籌考慮人員的配置和梯隊建設,通過各種渠道暢通派駐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堅持派駐機構干部與紀委監委機關干部一體全員培訓,實行系統性培訓和專業性培訓相結合,通過業務學習、以案代訓、以巡代訓、交流任職、上掛下派等方式,不斷提高派駐干部的素質能力。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加強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嚴肅查處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行為,堅決防止“燈下黑”,以鐵的紀律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
(張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