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02-25 08:35:25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
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部法律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歷經多次修改修訂,對獵捕、交易、利用、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各環節作了規范。例如,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等。
保護野生動物,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和執行還存在哪些不足?
一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管理范圍有限。我國是世界上野生動物種類最豐富的國家之一,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動物達7300余種,已定名昆蟲達11萬-13萬種。其中,依法受保護的是約2000種陸生脊椎野生動物和120屬的部分昆蟲。大量野生動物不在保護管理范圍,包括絕大多數的蝙蝠、鼠類、鴉類等傳播疫病高風險物種。對其獵捕、人工飼養、利用的行為,不能依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管控,成為傳播、擴散疫病的一大隱患。
二是相關配套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辦法、目錄、標準、技術規程等尚未及時出臺和完善。
三是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一些地方對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沒有堅決取締、關閉,構成公共衛生安全重大隱患。同時,對野生動物的監管,涉及林業、農業、市場監管、公安等多個部門,監督執法有待加強聯動、形成合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