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5-19 08:13:56
近日,滄州市紀委監委出臺《關于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澄清和保護黨員干部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屬于誣告陷害的5種具體情形、處理程序、從重情形、結果運用、保障措施等。根據《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檢舉控告、有關部門移交等工作中發現的誣告陷害問題線索,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核查處理。
同時,《辦法》規定了應予澄清的情形、評估批準程序、澄清方式、結果運用、相關要求等。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的,按程序作出書面認定結論。對符合澄清情形的,通過送達澄清函、當面澄清事實、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等方式進行澄清。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對應予容錯糾錯的行為,屬實名檢舉控告的,要按規定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屬匿名檢舉控告的,要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或予以說明;對于被誣告陷害或錯告受到處理的,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的同時,應當予以糾正。
“有問題的干部不能放過,沒有問題的干部也絕不能耽誤。”該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嚴肅懲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可以讓誣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讓干事創業者消除顧慮,樹立為干事創業者撐腰、向誣告陷害者亮劍的鮮明導向。(滄州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