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5-24 08:15:33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各分編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總則不可或缺
民法典內容浩繁,體系龐大,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夠統領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2017年3月,由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為整座民法典大廈的落成奠基。
民法典草案將民法總則整體納入,作為民法典草案總則編,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了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總則編草案第三十四條及時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個規定在之前的民法總則中是沒有的。
在民法典的編纂歷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一些大陸法系民法典中沒有設立總則,我國民法典也無需設立總則,應當采用“松散式”或“匯編式”模式制訂。
“總則本身是一種實現立法簡約的立法技術,目的在于避免民法典條文的重復和冗余。”在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看來,總則的設立,增強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體系的邏輯性,使法典更為簡潔。而且,對弘揚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總則使整個民法典的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
“總則在規定和適用上指導和引領各分編。同時,在體例結構上,總則對各分編的共同規則進行規定,分則則對具體制度進行規定,可以避免對同樣規則進行重復性規定,體現出法典化立法的特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總則的最大特點是其統領性、引領性和一般規則性。
總則編統領各分編
總則編采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內容規定其中,既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依據。
所謂總則編統領各分編,指的是總則編中確立的一般原則、一般規則,對于各分編具有統轄的效力,分編中的制度適用必須遵從總則的規定。各分編是總則的進一步展開,是總則原則和規則的進一步細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總則編規定了民法的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等內容,確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為各分編進一步進行具體規定奠定了基礎。
“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總則進行協調,并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在王利明看來,各分編以總則編所確認的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繼承權的確認和保護為內容,分別形成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并以侵權責任編對權利的救濟為民法典的結尾,通過對各項民事權利提供立體保障,發出了權利保護的強音。
民法典立法參與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認為,總則編和各分編的關系,在民法內部準用一般法與特別法關系。如果各分編具體規定與總則編規定不一致,首先適用具體規定;如果沒有具體規定,則適用總則編的一般規定。
法貴簡約。對于總則編已經作出規定的,各分編不再予以規定。比如,相對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變動很大,這是因為很多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則,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已作了規定,就不再需要在合同編草案中作重復規定了。
體現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
總則編立足于中國國情,從實際出發,解決實際問題。許多制度和規則都是為了解決我國的具體問題而設計,充分體現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
比如,總則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條文中,強化法律規則的道德約束和道德規范的法律支撐。總則編草案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宣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體現了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
“總則編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將其融入全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總則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誠信、法治等內容轉化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民事基本原則。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總則編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旗幟鮮明地規定了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保護。這些規定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最直觀體現。
再比如,總則編積極回應因經濟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新問題,草案第九條規定了綠色原則,要求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我國民事基本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適應了我國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
為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總則編創新性地采用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不僅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也能夠涵蓋現實中新出現的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法人類型,有利于加強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促進其健康發展。同時,總則編專設特別法人一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作出規定,原因就在于這些特別法人是最具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是亟須從法律上賦予其主體資格的組織,體現了我國既有的法治經驗,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法律是時代精神的體現,必然反映著最為鮮明的時代特征。今天,我國編纂民法典,與19世紀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有著顯著不同。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回應這個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比如,解決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發展給隱私保護帶來的沖擊。總則編草案針對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將有力遏制“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戶、販賣個人信息等問題。
“保護民事權益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產權平等保護的精神,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總則編進一步強化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體現了厚重的人文關懷。例如,宣示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完善了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制度,等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