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7-17 14:46:16
曾兩次徘徊在紀委監委門口,但終究僥幸心理作祟、沒有主動投案,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7月15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的浙江省龍游縣原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榮富受賄一案,令人深思。
報道稱,陳榮富從一名村黨支部書記成長為主持龍游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后,因心理“失衡”抵不住權力濫用帶來的“價值”誘惑,11年里先后收受7名砂場業主賄送的現金、香煙(票)、黃金等財物,共計價值90.86萬元。2008年11月,在收受比其“當時一年的工資還多”的10萬元賄款時,陳榮富“還有所顧慮,推托著不要”,但被砂場老板吳某某說到了“心坎里”,最終“心安理得地收下了”。2019年7月,預感到要東窗事發,他逐條研究分析并咨詢與其違紀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條款,在激烈的思想斗爭后,還是抱著“他(不法砂場老板夏某某)不會把我供出來的希望”,最終沒有選擇去主動投案。
根據相關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規定,是不是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對于量紀量刑都會產生較大影響。《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存在“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今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這些紀法規定為紀檢監察機關從寬處理主動投案的被調查人提供制度遵循的同時,也為喚醒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敬畏提供紀法指引。
實踐中,主動投案既包括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人員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的情形。對于前者,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等對其從輕、減輕處分。如,福建日報社原總編輯、社務委員會委員梁建平,因“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好”,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受到了從輕、減輕處理,即公開通報中說的“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退休待遇由事業三級職員降至事業六級職員”。若主動投案者涉嫌職務犯罪被移送司法,監察機關可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具體刑期則由司法機關考慮投案時間、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認定。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在2020年任務部署時,提出了“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實事求是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對主動投案者依照黨紀法規有節有度施行寬嚴相濟政策,讓越來越多問題干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動投案這條正確道路上來。公開報道顯示,僅2020年4月至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公布了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級巡視員陳曉,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振清,河南省濟源市政協副主席李社會,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紅日等一批違紀違法干部主動投案的消息。這反映出高壓態勢和黨的政策策略的感召在持續發揮效力。
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不僅可以爭取減輕處分和寬大處理,更能解開自我束縛的枷鎖,贏得改過自新的機會。隨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日漸完善,任何僥幸心理都注定是徒勞無功。打消疑慮、下定決心,不再猶豫徘徊,主動投案才是唯一正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