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7-24 16:40:04
2020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共84.6萬人次。其中,運用第三種形態處理2.7萬人次,占3.2%。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要求,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精準把握政策策略,嚴格規范工作程序,依規依紀依法行使職權。紀檢監察機關果斷運用第三種形態,對嚴重違紀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給予黨紀重處分或重大職務調整。
“胡某強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胡某強撤職處分,沒收違法所得。”6月2日,浙江省東陽市監委運用第三種形態對市種植業技術推廣中心副主任胡某強進行處理。
時間回到2018年3月,東陽市紀委監委立案查處了東陽江鎮原農辦副主任徐杏元貪污國家涉農補助資金一案,當時收受過她所送禮金的另外兩名當事人都主動向組織坦白交代問題,但胡某強直到2019年12月5日市紀委監委辦案人員找他談話時,才如實交代自己的問題,并退出所收禮金。
2020年1月17日,東陽市監委對胡某強涉嫌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12年至2014年間,胡某強先后三次收受徐杏元所送人民幣共計24000元。
“胡某強案是在辦理徐杏元嚴重違紀違法案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在辦案人員后續調查核實時,他沒主動交代問題,在思想認識上不到位,同時還存在分管全市規模種糧、水稻集中育秧的落實、管理等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問題,導致國家涉農補助資金被徐杏元騙取貪污,需要負一定的審核責任。”東陽市紀委監委審理室主任李陽表示,在綜合考慮案情性質、情節等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決定給予胡某強政務撤職處分。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我們黨對待犯了錯誤的同志,歷來既看事實、又看態度。
3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紀委監委將反映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原副行長、梅列區列東街道和仁黨支部黨員李某某違反規定收受他人財物的問題線索移交列東街道紀工委。
列東街道紀工委收到問題線索后,第一時間前往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調取李某某的個人信息、就職信息,前往梅列區人民法院調取相關案件卷宗等資料,全面掌握有關涉案情況。在此基礎上,工作人員找到李某某談話,進一步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經查,2013年,時任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副行長的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為他人公司授信工程項目貸款時,收受該公司股東給予的價值2萬余元的金條,并幫助其通過相關審批手續。
梅列區紀委監委審理室及紀檢監察室的業務骨干共同研究討論后一致認為,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屬于國有企業,李某某在收受他人財物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貸款提供幫助,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涉案金額未達到法定金額的3萬元,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應將李某某的違紀違法行為定性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違紀違法行為定了性,審查組處理建議也隨即“出爐”。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紀,且行為發生在2013年,根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價值人民幣2.6萬元,情節較重,鑒于其在組織審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組織審查,主動退出違紀所得,故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經審理,審理組同意審查組的處理意見。
最終,李某某因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收受他人財物,于6月8日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并收繳違紀所得。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真誠悔過改過的,給政策給出路。比如,江蘇省揚州市紀委監委基于該市城市房產發展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楊磊主動投案,主動退贓,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經過審慎會商,綜合考慮楊磊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決定運用第三種形態對其作出處理,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從而達到既嚴明紀律,又關心愛護的目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馮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