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8-12 08:46:34
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是黨章和憲法賦予的權力。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始終堅守權力邊界,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審慎積極穩妥行使權力,將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貫穿監督執紀執法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筆者認為可以從依法適用審查調查措施、依法規范獲取證據、恰當作出定性處置三方面來把握。
依法適用審查調查措施。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化,紀委監委監督范圍更廣,審查調查措施更加豐富,如出現執紀者違紀執法者違法,將會影響社會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總體評價,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依法使用各項審查調查措施。人身權、財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基礎性權利,監察法通過很多篇幅來規范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如適用調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必須嚴格控制范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必須與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聯,可以用來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真實情況。監察法還將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行為列入負面清單,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就上述行為向監察機關申訴。監察法規定的“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與民法典規定的“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精神相一致,體現了對被搜查女性的特殊保護,確保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依法規范獲取證據。依法規范獲取證據是紀委監委調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紀律,監察法明確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既是對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以侮辱、打罵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與民法典規定的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
恰當作出定性處置。被審查調查人為了規避法律,逃避打擊,往往以合法的市場經濟交易形式掩蓋非法的行受賄行為。如房產交易型受賄中,為了掩蓋受賄犯罪本質,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付款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等手段,使交易過程和手續看起來合法、完備。這時就需要用物權編等民法知識來揭示這不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正常交易,而是權錢交易。再如,對涉案款物處置時,應該區分情況提出處置意見,對合法財物應當予以返還,實務中,有些審查調查對象將贓款贓物與本人或他人的合法財產進行共同投資,在處置涉案款物時應當將合法財產所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予以返還。
總之,要提高監督執紀執法能力,不但要熟練掌握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法、刑法等業務知識,還要熟練掌握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其他法律規范,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鄭俊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