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一共同職務犯罪案件說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02-10 08:18:57

圖為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討論胡曉東、唐崢案案情。 封金劍 攝
特邀嘉賓
祝 勛 成都市錦江區紀委常委
唐聯科 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高 坤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兼金融檢察部主任
張世祥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
編者按
這是一起公安干警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請托人非法獲取并泄露在偵案件相關信息,收受請托人賄賂的典型案例,也是一起檢察機關追加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在幾名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后,面對“十年刑偵、十年預審、十年法制”的審查調查對象,如何克服阻力開展審查調查工作?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之后,檢察機關為何追加起訴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加此罪對被告人量刑有何影響?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胡曉東,男,中共黨員,1963年12月生,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法制大隊一級警長。唐崢,女,中共黨員,1978年4月生,錦江區分局戶政大隊主任科員。
2019年3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某派出所對四川恒升公司詐騙王某4.4萬元一案進行立案偵查。3月3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蔡某因該案被金牛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趙某(恒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找到社會人員周佳(另案處理),表示愿意花錢為張某某、蔡某逃避或者減輕刑事處罰。之后,周佳請托唐崢打探消息,給其1萬元,并承諾如能幫助“解扣”,犯罪嫌疑人家屬會給“感謝費”。唐崢找到胡曉東幫忙,并表示由胡曉東找金牛區分局民警打探案情,犯罪嫌疑人家屬會給予10萬元“感謝費”。
胡曉東同意后先后兩次請托金牛區分局法制大隊民警徐瑋(另案處理)打探案情。徐瑋利用職務之便查閱卷宗材料并將案情泄露給胡曉東。胡曉東將徐瑋處打探的案情泄露給唐崢,周佳又將從唐崢處獲得的案情泄露給犯罪嫌疑人及家屬。此外,胡曉東還找徐瑋幫忙,違規要求承辦民警接受被害人王某署名的《諒解書》。周佳陸續收受請托人趙某等人27萬元,后將其中1萬元通過支付寶轉賬、16萬元通過現金方式交給了唐崢,唐崢分給胡曉東8萬元。
3月24日,趙某被金牛區分局刑事拘留。周佳請托唐崢幫忙,唐崢又找到胡曉東,而胡曉東再次找到徐瑋打探。徐瑋查閱案件后告知胡曉東,趙某系張某某、蔡某的同案犯,并不涉及其他犯罪。在案件提請批捕前,胡曉東應唐崢請求,又向徐瑋打探案件批捕情況,徐瑋用手機拍攝了該案《呈請提請逮捕報告書》中的案件事實部分,通過微信發給胡曉東,胡曉東轉發給唐崢,唐崢又將照片內涉及的案情及在逃人員信息泄露給周佳,最終導致相關案情及李某某等3名在逃人員的信息被泄露。在此期間,周佳收取好處費現金11萬元,將其中8萬元交給唐崢,后唐崢將該8萬元交給胡曉東。
查處過程:
【指定管轄】2019年7月30日,成都市紀委監委將唐崢有關問題線索指定錦江區紀委監委辦理。后在辦理中,又發現胡曉東相關問題。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8月5日、8月23日,錦江區紀委監委分別對唐崢、胡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及職務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月29日,錦江區紀委監委分別給予胡曉東、唐崢開除黨籍處分,并將二人移送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胡曉東、唐崢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二人被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2020年5月14日,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唐崢、胡曉東涉嫌共同受賄罪向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追加胡曉東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一審判決】2020年8月17日,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唐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胡曉東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胡曉東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曉東等人長期從事刑偵工作,在得知被核查后訂立了攻守同盟,審查調查工作是如何克服阻力、固定證據的?
唐聯科:2019年7月,唐崢得知組織正在核實其相關問題后,與胡曉東多次見面商議對策,事先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并通過刪除通訊記錄、隱匿作案手機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調查。胡曉東又將相關情況告知徐瑋,兩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同時,胡曉東從警三十余年,“十年刑偵、十年預審、十年法制”,是小有名氣的基層辦案能手,豐富的辦案經驗使他具有較強的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能力。在接受組織的三次談話中,胡曉東均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并提供虛假情況說明。
上述情況都給審查調查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審查調查工作在初期進展并不順利。我們一方面全面梳理、反復排查、精準固定外圍客觀證據,從唐崢、胡曉東等十余名涉案人員的行動軌跡、通訊情況、銀行流水等入手,去偽存真,最終獲取關鍵證據。另一方面,我們始終堅持紀委監委辦案是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溫度與力度的結合,是紀法情理的融合。我們對相關人員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工作履歷進行分析,又多方多次走訪相關人員家人、同事以了解其性格特征。通過多角度的心理描寫和性格畫像,我們制定了不同的談話策略。比如針對唐崢婚姻不幸、獨自撫養幼子的情況,我們在談話時注重動之以情,定期向唐崢傳遞家中情況,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給予其家人適當的關心幫助。唐崢在反復閱讀家書和看到幼子照片后嚎啕大哭,最終將自己以及他人的犯罪事實和盤托出,并將完全認罪、深刻悔罪的態度保持到了宣判的那一刻。而在與胡曉東談話時,我們帶領他重溫入黨誓詞,喚醒入警初心,不斷激發他作為革命家庭后代的榮譽感和使命感。談話中,面對專案組人員“我們始終相信你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人民,而不是為了放縱、幫助犯罪分子而加入警察隊伍”的話語,胡曉東先是沉默不語,繼而是長長的嘆息和低聲的哭泣……最終,唐崢和胡曉東的“攻守同盟”瓦解,證據鏈條環環緊扣,全案證據精準扎實。
唐崢、胡曉東、徐瑋三人是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如何認定各自犯罪數額?
祝勛: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實施該種犯罪;客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根據通謀的時間,共同犯罪可以劃分為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認定罪名和犯罪數額要結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來認定。本案即是如此。
根據查明的事實,請托人、周佳、唐崢、胡曉東、徐瑋在表達請托事項和行賄受賄犯意時都是單線聯系,傳遞消息也是單線返回,中間環節的人員只知道自己的上下家是誰。雖然如此,周佳等四人主觀方面都認識到除了自己和上下家,還有其他人也在為完成請托事項一道實施打聽案情、收取賄賂的行為;客觀方面,圍繞請托事項,周佳、唐崢、胡曉東、徐瑋都實施了一部分行為,其中周佳、唐崢、胡曉東層層請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聽過問案情、傳遞請托事項、回傳案件信息,徐瑋利用其本人職權獲取案件信息并泄露給請托人。四人的行為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行為整體,符合共同犯罪理論。
唐崢、胡曉東、徐瑋三人的行為雖符合共同犯罪理論,但還要結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根據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來認定是否構成某一罪名的共同犯罪。三人對共同行為有認識,對共同受賄的金額認識卻不一致。根據查明的事實,徐瑋未向其上家提出受賄金額,僅對自己收受的0.5萬元金額有認知,無法明確或者模糊認知其他共同犯罪人收受的金額。唐崢收受周佳1萬元后找胡曉東幫忙,向其表示張某某、蔡某家屬會給10萬元感謝費,唐崢、胡曉東在10萬元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此后,趙某家屬拿出8萬元感謝費后,唐崢交給胡曉東,二人在這8萬元范圍內又成立共同犯罪。唐崢收受周佳1萬元后又分兩次分別收受16萬元和8萬元現金,唐崢、周佳二人在這25萬元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上述認識不一致基本符合單線聯系犯罪模式的實際情況。因此,認定唐崢、胡曉東、徐瑋有共同受賄行為,受賄數額各不相同,唐崢、胡曉東受賄金額分別為25萬元、18萬元,構成共同受賄犯罪;徐瑋受賄金額0.5萬元,不構成受賄罪。
檢察機關為何追加起訴胡曉東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實踐中,把握該罪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高坤: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坝胁榻缸锘顒勇氊煹膰覚C關工作人員”是指對犯罪活動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里的人員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具備查禁職責的人員,而是就具體犯罪具有查禁職責的人員,但又不要求是對該犯罪具有刑事追訴權限的人員。“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關部門查禁活動的部署、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行為;“提供便利”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交通工具、通訊設備或其他便利條件,協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本案中,胡曉東身為公安機關法制大隊民警,具有打擊犯罪、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其明知唐崢委托幫助的對象是涉案人員,仍利用本人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便,打探案件信息并最終泄露給未歸案犯罪嫌疑人,致其潛逃,并收受請托人財物。胡曉東構成受賄罪,其行為同時也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構成。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币虼耍覀冏芳悠鹪V該罪。
實踐中,本罪幫助的對象是犯罪分子,其中犯罪分子不限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也包括有證據證明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幫助一般違法人員逃避行政處罰的,不成立本罪。本罪規定的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是一種故意行為,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何種動機,是出于惻隱之心還是基于親朋關系,還是“指點迷津”,在所不問。如果行為人不知是犯罪分子,而是無意中泄露有關情況,則不能構成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行為主要包括:幫助犯罪分子使之逃避偵查、不被起訴、免予定罪、免予刑事處罰或使其僅受行政處罰、逃避應受的重處罰、逃避刑罰執行等。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實際上逃避了處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胡曉東上訴稱其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如何看待該意見?追加該罪后對其量刑有何影響?
張世祥:一審宣判后,胡曉東提出上訴,認為其主觀上沒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并非直接泄露案情之人,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曉東、徐瑋均為公安機關法制大隊民警,均具有打擊犯罪、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且明確知道案件信息,尤其是處于偵查階段的刑事案件信息系偵查秘密,如若泄露,會導致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妨礙偵查活動的嚴重后果。胡曉東通過徐瑋利用其職權打探案件信息,其明知幫助的對象確系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明知案件信息會向犯罪嫌疑人親屬或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涉案人員泄露產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還將從徐瑋處獲取的重要案件信息泄露給他人,并收受請托人財物。從胡曉東的職業職責、主觀認識、行為過程、是否有受賄情況、客觀結果等方面綜合分析,胡曉東與徐瑋具有共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上,胡曉東實施了從最初請托徐瑋幫忙打聽案情,到之后請托能否取保候審、再次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到后來請托徐瑋幫忙聯系收《諒解書》,了解同案犯被抓涉及的偵查事項,到最后要求泄露逮捕文書的整個過程,并將所獲取的在偵案件信息泄露給唐崢,其泄露案情的行為也的確妨礙了案件偵辦。因此,胡曉東的行為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要件,其是否直接認識最終的請托人并不影響該罪的認定。最終二審法院同意一審認定,維持原判。
量刑時,除結合犯罪金額外,還考慮到胡曉東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缺乏悔罪表現,沒有相關從輕處罰情節,故對胡曉東所犯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加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后,胡曉東一人犯數罪,刑期在并罰時有所提高。(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