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04-26 18:18:25
4月26日,監察官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相較于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作出多項修改。
草案一審稿對監察官的范圍作了規定。考慮到目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派出機構改革正在進行中,國有企業中派駐派出人員的構成存在不同情況,草案中的一些規定不一定都能適用于這些人員,草案二審稿對監察官的范圍進一步予以完善,明確監察官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到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明確,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總則中對監察官接受監督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官接受法定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對依法免除監察官職務的情形增加兜底規定;明確監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明確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
制定監察官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監察官法草案于2020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一審稿主要包括總則,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等9章內容。此后,經過征求各方面意見,形成了草案二審稿。(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