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03 17:00: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釋義】
本條是關于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規定。
《條例》第九條至第十六條,對問責程序作出規定。修訂《條例》的一個重點就是豐富完善問責程序,在整個條例中,程序部分條文最多,也是此次修訂幅度最大的部分。
程序是事情進行的步驟、次序,具有抑制和導向等功能。抑制指的是通過規定的要素來克服和防止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導向是指通過規定的要素來指引行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標準運行。嚴格規范的程序設計,是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做到規范問責、慎重問責、精準問責的重要保障。
豐富完善問責程序的主要考慮:一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要求,堅持依規依紀開展問責,履行報告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提高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問責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程序不規范、隨意性大,如先決定后調查,為盡快平息輿論和應付上級而草率問責,甚至搞“問責不過夜”以及“一刀切”式問責、“一人拍板”式問責等,從程序上予以嚴格限制和規范,以防止和解決這些問題。三是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通過科學全面的程序規定,既堅持原則、嚴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理,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存在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相關主體應按規定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一,本條規定的是“啟動”問責調查程序,而沒有使用“立案”的概念,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使用“啟動”的概念更符合問責工作的特點。問責調查,針對的是有問責情形發生,需要調查其中有沒有失職失責的情況、應當問責的問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后,根據調查結果,可能需要對有關組織、人員進行問責,也可能不予或者免予問責。再者,即使問責,問責方式多樣,處理幅度較寬。如對黨組織問責方式有檢查、通報、改組等三種,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方式,從輕到重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四種。進行問責調查后,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予以問責,如果是較輕的問責方式,顯然與“立案”的表述并不匹配。另外,根據問責主體的不同,實踐中也不都適用“立案”的表述,如黨的工作機關并非辦案機關。二是使用“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可以避免出現兩種“立案”,造成混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也使用了“立案調查”的表述。本條使用“啟動”一詞,可以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及《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的“立案”作適當區分,避免出現兩種“立案”,造成混淆。另外,經過問責調查后,發現需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還要執行立案審查調查的程序。這里使用“啟動”而非“立案”,也可避免同一問責案件先后出現兩次“立案”的情況。
第二,明確啟動問責調查的條件是“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指的是發現有第七條所列的十一種情形發生,這是前提條件。“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指的是有進行問責調查的必要性。原則上凡是有《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發生,都要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進行問責調查。實踐中,發現問責情形的渠道是多元的,除了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在履職中主動發現之外,還包括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在巡視巡察、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督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黨員、群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中發現的問題;社會輿論反映、媒體曝光的問題;等等。
第三,規定了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本次修訂,為進一步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在第四條中明確了黨委(黨組)、紀委及其派駐(派出)機構、黨的工作機關三類開展問責工作的主體及其職責。作為開展問責工作的主體,理應是有權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主體。本條與第四條相銜接,對此作出規定。發現問責情形,具體由哪一類主體、哪一級黨組織啟動問責調查,需要依據本條規定的“有管理權限”這一條件來確定。
這里的“管理權限”主要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委來說,對管轄范圍內的干部當然具有管理權限。對于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來講,一方面,對本機關任命的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權限;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紀委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干部承擔監督專責,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委主體責任在本領域的當然分擔者,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的干部管理權限都主要是從同級黨委也包括下級黨委的干部管理權限角度來講的。比如,A省省委組織部可以問責A省甲市組織部部長,也可以因干部選拔任用問題問責A省乙廳黨組書記,還可以再向下延伸問責,但A省省委組織部不能問責B省的干部,大的范圍是在同級黨委的干部管理權限內。二是職能范圍內的工作權限。比如,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所轄范圍內黨的領導、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問題都可進行問責;紀委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對同級黨委管轄范圍內的失職失責問題也都可以進行問責;黨的工作機關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既可以對本機關,也可以對本系統本領域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問責,比如組織部門對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宣傳部門對于意識形態工作等,只要是在職能范圍內的,都有職權也有責任開展問責調查。三是分級負責。分級負責制是我們黨明確各級黨組織權責和作用、做好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重要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先后制定或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都強調或體現了分級負責的原則。黨的十九大強調,層層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七條規定,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問責工作也要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也要作同樣理解和把握。
需要注意的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不是黨的問責工作主體,其工作中發現的失職失責問題線索,應當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進行問責。
第四,規定了啟動問責調查的審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特殊程序是,紀委、黨的工作機關這兩類主體,如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根據問責工作特點,在問責工作中加強黨的領導。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地位關鍵、職責重要,對其啟動問責調查影響較大,需要黨委審核把關、加強領導。
第五,啟動問責調查往往是以事啟動,如事故、事件發生時問責對象不明確,此時便應以事啟動。針對第七條規定的問責情形或問責線索由事查起,在調查中逐步明確應問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根據實際情況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二款規定了應當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可責令啟動、直接啟動或者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本款明確了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開展問責工作的情況具有監督的責任。一是責令啟動,指的是上級黨組織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黨組織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強調對應當啟動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責令啟動,是貫徹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壓實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監督責任,確保問責工作落實落地。這也是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條明確:“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著力發現和解決責任不明確、不全面、不落實等問題。”二是直接啟動,上級黨組織當然具有下級黨組織的管理權限,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對本應由下級黨組織管轄的問責事項直接進行問責調查。比如社會影響較大、重大復雜的事件。三是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即上級黨組織可以根據情況,將下級黨組織有管理權限的問責事項,指定給上級黨組織所轄的其他黨組織,由其啟動問責調查。比如可能涉及本地區、本部門利益或其他原因,由其他黨組織調查更為適宜的事件。這些規定體現了原則性、靈活性相統一,目的都是為了實事求是、權威高效開展好問責工作。
第三款明確了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情況。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本款明確的是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并非不需要問責調查,而是有的問責事項是由其他案件移交的,已經經過了審查調查,查明了問責相關情況;或者被問責對象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已經被立案審查,在組織開展審查工作的過程中可以一并對相關問責事項進行調查。因此,對于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沒有必要再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