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15 08:32:01
審理談話是深入開展審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觀審核案件,及時發現有關問題,保障被審查調查人辯解、申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應當進行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然而在實踐中,個別審理人員未能充分認識審理談話的作用,甚至認為案件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已經進行多次談話,審理談話實際作用不大。筆者認為,審理談話是圓滿完成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確定處分檔次和處置結果的重要參考,必須用心做好。
嚴格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
談話對象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認錯的內容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實,因為在審查調查過程中,為直觀反映違紀違法事實,談話筆錄會有重點地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危害結果等進行記錄,可能會對談話對象表述的內容進行概括和凝練,進而有可能出現一定的偏差或者遺漏。因此,需要審理人員將審查調查認定的以及審理認定的事實,通過審理談話的方式予以核對,及時聽取談話對象的辯解,了解事實發生的起因、過程、結果,綜合判斷案情。發現有取證不到位的地方,或者與事實不盡相符之處,及時向辦案部門提出補證意見,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常見的情形有因訊問或者取證不到位,擬認定的事實缺少相關證據證實,從而出現認定偏差。如某涉嫌受賄罪案件中,訊問筆錄顯示談話對象收受請托人的款物并答應幫助請托人找關系辦理業務,但未來得及找關系就因其他事由被立案審查調查,該行為形似斡旋受賄行為。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事實存疑,于是在審理談話環節中,就談話對象找關系的細節進行詳細核實,得知該談話對象實際上并不知道該審批業務的具體部門,更與相應的公職人員互不相識。通過審查調查部門進一步查實和補證,談話對象才承認其目的就是騙取他人的“打點費”,并無利用他人職權為請托人謀利的主觀意愿和客觀條件,因而該行為最終被認定為詐騙行為,轉交公安機關處置。
了解態度找準處置方式
為實現案件查辦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除了要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這個定量,還需要結合態度和認識這個變量,精準適用“四種形態”。要在審理過程中把審查調查形成的訊問筆錄、自書材料、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材料、懺悔反思材料、證人證言等材料以及審查調查組的意見結合起來,通過開展審理談話,了解其思想動向,分析其態度轉變的過程,剖析其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態度和認識。
態度和認識方面的問題有以下幾種常見類型:一是認識不到位。如談話對象未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質及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但對組織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沒有提出意見。這種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申訴復查的可能,需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盡量做到讓談話對象真正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識,真心認錯、悔錯。二是避重就輕。有的是為了掩飾其較為嚴重的錯誤,而有目的地表示認識到自己較為輕微的錯誤。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好辨別,統攬全局、精細設問,配合政策的有力運用,有目的地擊破其僥幸心理。三是負隅頑抗。有的談話對象明知其錯誤所在,但從始至終未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未深刻剖析自己的錯誤,或者把違紀違法的根源歸因于外部原因,認錯態度不好。對于這種對違紀違法事實提出無理的辯解或產生錯誤認知的,應當針對其辯解的緣由,有理有據地做好說理教育,并結合其態度提出合理的處分建議,保障案件質量。
積極教育挽救談話對象
審理談話是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前最后的談話,是積極教育挽救黨員干部的良好契機。因此,審理人員在扎實做好審理工作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好這個機會,積極對談話對象開展教育和挽救。
具體做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給予談話對象充分的組織關懷。詳細詢問談話對象是否有意見向組織提出,細心聽取并如實反映其意見,并根據事實證據將其態度認識的情況在材料中予以體現。二是向談話對象做好解釋說理工作。審理談話中,談話對象對違紀違法的行為或者后果認識不到位的,要充分開展解釋和說明工作,向其說明事實、講明事理、打消疑慮。三是向談話對象了解其對組織即將作出處理結果的看法。對紀法處置結果理解不到位而提出看法的,要為其解釋紀法根據、處分依據;對處理程序不滿意的,要為其講清執紀執法規則,保證案件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如某起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談話對象知錯悔錯,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對組織將作出的處理誠心接受,對此審理談話充分肯定其曾經的業績以及其積極配合審查調查的態度,為其爭取寬大處理,并鼓勵其努力改造,早日回歸家庭。該談話對象深受觸動,表示爭取積極完成改造,并積極配合組織完成案件后續工作,使該案切實做到了事實清楚、處置恰當、效果良好。(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紀委監委 李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