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16 16:20: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釋 義】
本條是關于實行終身問責的規定。
實行終身問責,是基于對權力運行規律、權力與責任關系的科學認識,體現問責的嚴肅性,保證問責實際效果。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2015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再次強調要抓緊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2017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強調,“要落實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認真貫徹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干部責任追究情形。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必須嚴肅追責”。2017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終身問責,倒查責任”。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2016年印發的《條例》第十條規定了終身問責制度,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論述和有關終身追責的要求,是條例的一大亮點。該條例實施以來,終身問責制度發揮了強有力震懾作用,促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在管黨治黨中把權力與責任、義務與擔當對應起來,更好地恪盡職守、擔當奉獻。此次修訂,在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相關表述,規定“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繼續釋放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管黨治黨不嚴,危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黨的形象,侵蝕黨的執政基礎,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嚴肅追究責任,這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原則。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有的領導干部在黨不憂黨不為黨,在其位不謀其政,不敢擔當、不負責任;黨內生活中奉行“好人主義”,寧可喪失原則,也不傷害“感情”; “愛惜羽毛”,對下級出現的問題錯誤、不良風氣聽之任之,視而不見、不敢批評,擔心“爆雷”影響自己政績,把問題拖到離任,把“包袱”甩給下任。這些行為不僅是忘其本,更會導致害其本,會導致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甚至影響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動搖黨的事業根基和執政根基,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實行終身問責,就是要用制度倒逼責任落實,把問責利劍始終高懸,喚醒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做到守土必有責、守土必負責、守土必盡責。不作為不擔當,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本條規定時,要重點把握“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這一情節要件,確保實施終身問責取得良好效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