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17 16:49:18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的具體體現。一方面既堅持原則、嚴格問責,對發生應當問責情形的嚴肅追究責任,同時又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幫助和挽救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給予其改過自新、從寬處理的機會。本條分三項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所謂“及時”,是指在損失或影響發生過程中或者發生后,即主動糾正錯誤、采取措施,對失職失責造成的后果進行補救。“有效挽回損失”,是指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在失職失責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是指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在失職失責已經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負面影響的行為。實踐中,需要把握主觀上積極改錯的態度,客觀上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效果。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們黨寬嚴相濟的政策,同時也有利于引導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積極主動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避免或者減少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作出這一規定,有利于促使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真誠認錯知錯改錯,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實現“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時,也可以為問責調查機關順利查清事實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不良影響。“積極配合”,是指被調查人主觀態度上已經認識到自己失職失責的錯誤,在行動上體現為如實說明、陳述有關情況。“主動承擔責任”,體現為被調查人不避責、躲責,愿意為自己的失職失責行為承擔應負的責任。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被調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是真正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所有問題,還是有所隱瞞、避重就輕。本項規定也從問責規則的角度進一步體現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即“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于擔當、敢于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
第(三)項是兜底條款。規定這一項的目的,在于涵蓋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從而增強法規適用的包容性和靈活性。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六項情形,在問責工作實踐中,如果需要以處分方式給予問責,并且有該條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的,則可以依據該條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這里還需要把握“從輕問責”和“減輕問責”的區別。“從輕問責”是指在《條例》規定的問責方式幅度以內實施較輕的問責方式,如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方式包含不同的具體措施,紀律處分的問責方式包含不同的種類。“減輕問責”是指在《條例》規定的問責方式幅度以外,減輕一檔實施問責。在開展黨內問責的過程中,要充分運用黨的政策和策略,根據失職失責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決定合適的問責方式,真正體現分清責任、錯責相當,保證問責的效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