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3 08:3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新時代國家監察工作實踐的重要成果,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證。
旗幟鮮明的政治性。強調并始終貫通黨對監察工作全面領導原則,是《條例》的鮮明特點。《條例》第二條開宗明義規定這個原則,強調“四個意識”“四個自信”,要求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求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條例》第三條明確以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工作機制充分體現了黨對監察工作全方位領導,實現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條例》第十條進一步明確黨中央對國家監察工作全面領導、地方監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的體制,為實現黨對監察工作全面領導提供堅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貫通黨的全面領導原則還體現在《條例》兩個條款上:一是第六條對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強調。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我們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在監察工作中強調民主集中制,要求對監察工作的重要事項都應當集體研究,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這充分體現和貫穿了堅持黨的領導的工作方式。二是第十五條,強調監察監督首要的是政治監督,堅決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等的監督。這些都體現了把堅持黨的領導原則貫穿于監察工作全過程的特點。
精準科學的規范性。《條例》通過對《監察法》條款的細化解釋、重要概念的準確定義、重要環節的具體規范,使監察工作更加規范、精準、科學。比如,《監察法》第五條有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條例》第七條中具體化為人身權、知情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申請復審復核權等合法權益;對《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的逐項說明;對《監察法》第二十二條采取留置措施四項情形的逐項解釋等。再比如,《條例》對一些重要概念精準界定,包括重大犯罪、重大案件、查證屬實的具體釋義,積極退贓、減少損失有哪些情形等。這些精準具體的規定,切實提高了監察工作的專業化程度。
制度創新的集成性。國家監委成立后,監察工作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實踐工作領域進行許多重要的探索創新,在制度建設方面出臺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條例》系統集成了近幾年制度建設和工作實踐的重要成果,深化了有關工作的規律性認識。比如,關于地方監察委員會向本級人大負責的問題,《條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黨組織的管理、監督下開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由監委主任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報告專項工作,人大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本級監察委員會派出領導成員列席相關會議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辦理人大常委會反饋的審議意見并書面報告辦理情況;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各級監委應積極接受、配合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對本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認真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各級監委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與監察工作有關的議案和報告時,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等。這些都是理論和實踐探索的新成果。
法法銜接的融貫性。《條例》充實、豐富、強化相關法律制度內容,更充分地體現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原則,強化了監察工作法治特征。比如,《條例》對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職務犯罪101個罪名的清單式列舉,已被凍結、查封財產出售或變現程序規定,勘驗檢查中依法強制檢查、依法調查實驗以及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物品、文件、場所等辨認規定等。再比如,《條例》專門用一節明確證據工作有關規定,包括證據種類、證據審查、非法證據排除、有關差異化證據標準等,都更加具體地與刑法、刑訴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相銜接融通。
工作實踐的操作性。制定《條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有效破解實際工作的種種難題。比如,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明確了處置一般性問題線索談話的目的、方法、場所及可告知事項,這對派駐機構、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簡單線索、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據。再比如,對指定管轄案件的處分決定問題、對辦理案件中涉及無隸屬關系的其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立案調查問題以及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發布“紅通”的申辦、刑事司法協助辦理、境外涉案財物追繳等條款,都明晰了實際工作的操作規范。(戴軍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12月23日理論周刊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