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4 16:12:56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釋義】
本條是關于審批權限的補充規定。
本條所稱“審批權限”,主要指《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第九條規定了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審批權限;第十二條規定了作出問責決定的審批權限。《條例》規定嚴格的審批權限,目的是加強黨對問責工作的領導,更好發揮審核把關作用,體現的是問責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是《條例》明確規定的審批依據都是剛性約束,必須遵照執行,不能變通。將《條例》中的審批權限明確為最低審批權限,并規定“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是從規范問責、嚴格程序的角度出發,對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好問責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是依規依紀開展問責、健全完善問責內控機制、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具體舉措。
問責工作實踐中面臨的情況紛繁復雜,根據事項的重要程度、失職失責情形等,在具體審批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但不能降低。比如,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下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無須報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實踐中,對于重要復雜、影響重大的,也可以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再作出問責決定。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即便是采取最輕的通報方式問責,也必須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