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8 17:22:27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條例》制定相關規定的授權規定。
2016年印發的《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沒有再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制定實施辦法作出授權規定。主要考慮有兩點:
第一,2016年印發的《條例》內容比較原則概括,需要地方和部門結合實際去探索、細化。一些地方和部門結合實際對2016年印發的《條例》予以細化具體化,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后,是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此次修訂,很多內容都是在總結實踐探索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對其中普遍適用性的內容予以提煉、固化。相比原《條例》,修訂后的《條例》內容更加豐富、具體,基本涵蓋了問責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區各部門再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不大。比如,修訂后的《條例》將原有的六大類問責情形增加調整為十一大類,在第七條作出具體規定;每種問責情形,都按照失職失責行為性質、具體表現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規定,進一步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再比如,本次修訂增加設計了嚴格規范的程序,詳細規定了問責的啟動、調查、決定、執行,規定了問責運用規則,還規定了申訴、監督、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等內容,為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提供了程序保障。同時,不再授權地方和部門制定實施辦法,也是為了防止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實施辦法時,可能會出現的問責情形發散、程序規范不統一等問題。
第二,201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要求:“地方各級、基層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文件,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條例》不再授權制定配套制度,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這一要求的體現。
另外,雖然《條例》未授權地方和部門制定實施辦法,但各地方各部門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求,也可以針對某些特定內容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或者意見,但要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堅決防止大而全,反對形式主義。
本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條例》制定相關規定。主要考慮是,軍隊工作、軍隊中黨的問責工作都有不同于地方的特點,需要問責的情形也有許多明顯不同于地方。因此,軍隊的問責工作在總體適用《條例》的前提下,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條例》制定相關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