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1-16 08:42:44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強化對執紀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保證權力在正確軌道上運行。
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是新時代堅持自我革命、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內在要求,對于推進紀檢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強化監督、防治腐敗,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一年來,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機構設置、組織運行、履職盡責、自我監督等各方面各環節要求更加規范具體,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黨章、憲法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邁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總結運用黨的百年奮斗中特別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不斷完善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將紀檢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
2021年12月24日,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條例立足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從嚴治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開篇明確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和規范新時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并將推進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的要求貫穿全篇。
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實質是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賦權、限權、行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新時代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在深入總結歷史經驗和工作規律的基礎上,與時俱進推進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為法規制度,更好指導紀檢監察工作實踐、解決管黨治黨現實問題。同時,針對紀檢監察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提高監督執紀執法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
黨的十九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加強,出臺了一批標志性、關鍵性、基礎性法規制度,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不斷提高,制度優勢持續轉化為治理效能。一年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制度的出臺,規范和加強了符合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運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強化了對紀檢監察權的制約和監督,對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提出嚴格要求。
2021年9月,監察法實施條例公布施行。作為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紀檢監察制度進行全面系統梳理,與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相協調,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實現監察工作制度科學化、體系化集成,有利于更好地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專業化、正規化建設。
作為規范紀委工作的基礎性法規,紀委工作條例深入總結運用黨的百年奮斗中特別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體制、產生運行、任務職責等作出全面規范,為紀檢監察機關忠誠履職盡責提供制度保證。
紀委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都是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隨著紀檢監察制度的籠子越織越密,執紀執法工作的規范日益細化,紀檢監察權的運行越來越規范。
規范和加強符合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運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強化對紀檢監察權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各項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軌道上運行
2021年12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原黨委委員、總會計師高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中提到高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稅收征繳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涉嫌受賄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犯罪。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高萍的“雙開”通報所指出的相關內容,體現了適用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的要求。
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察調查職責,依據監察法、政務處分法和刑法等規定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并以列舉罪名的方式對監察機關管轄職務犯罪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101個罪名劃定了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的重要邊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管轄的罪名,根據規定的權限、規則、程序開展調查處置。
制度賦權,更限權。紀委工作條例、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規范和加強符合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運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確保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后,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范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社會關注度更高了,對自身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強化對紀檢監察權和干部隊伍的嚴格監督是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嚴格對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確保紀檢監察權受監督、有約束,做到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決議》把“堅持黨的領導”總結為黨百年奮斗歷史經驗的第一條。對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第一位的是黨組織的監督。紀委工作條例強調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監督下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工作實踐中,紀委監委不斷完善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推動建立健全黨委定期研判反腐敗斗爭形勢、把握政治生態、聽取重大案件匯報等制度,建立健全請示報告等制度機制,嚴格履行各項報批程序和手續,推進紀檢監察工作全鏈條、全過程規范運行,從組織形式、決策程序上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具體化,保證黨牢牢掌握反腐敗斗爭領導權。
一年來,紀檢監察機關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國家監委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后,地方監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2021年4月,北京市監委首次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截至11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監委已全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
一系列法規制度的出臺,規范了紀檢監察工作流程,加強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監察官法規定了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和工作回避、保密、離任回避、規范親屬從業等具體監督措施,并明確了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制度規定,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將促進監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正確行使監察權。
強化制度執行,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本領
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力由黨章和憲法賦予,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嚴肅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責任,帶頭守規守紀守法是旗幟鮮明講政治的應有之義和具體體現。
紀檢監察機關牢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一體推進制度制定與執行,在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上作表率,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監督執紀執法工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覺接受黨中央的領導和監督,帶動全系統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制度和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內控機制,嚴守紀檢監察權力邊界。
為切實加強對下業務指導,促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精準執紀執法,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制定出臺了《關于發布指導性案例的工作辦法(試行)》。2021年8月和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分別發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深刻闡述了執紀執法要點,詳細披露了案情及處理結果,深入剖析了指導意義和制度依據,形成了處理同類問題的樣板標尺,不僅有利于紀檢監察干部精準執紀執法,也有助于防止執紀執法權力被濫用。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完善全員培訓機制,圍繞執紀執法新要求、工作規則和業務流程,創新培訓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分級分類開展全員培訓,為提升依規依紀依法履職本領,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提供知識保障和智力支撐。
與此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推動制度落地執行,規范紀檢監察權力運行。加大嚴管嚴治、自我凈化力度,定期排查反映紀檢監察干部問題線索,嚴肅查處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行為。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措施使用的日常監管,定期對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留置等重要措施建立監管臺賬,就措施的審批權限、起止時間等與承辦部門進行核對,采用“制度+技術+檢查”的方式做細做實措施使用日常監督。加強涉案財物監管,逐案建立監管臺賬,在監管鏈條上形成閉環,推動依規依紀依法、及時有效處置,做到案結物清、案結款清,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于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失職失責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紀法的剛性。2021年1月至11月,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運用“四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紀檢監察干部2.4萬余人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26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檢察機關90余人。嚴肅查處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案,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持續整治“燈下黑”的鮮明態度,釋放出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行為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的強烈信號。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決議》強調,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依紀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紀委監委是進行偉大自我革命、推動偉大社會革命的重要力量,在新征程上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忠誠履職,不斷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推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有力保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呂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