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8-17 08:52:47
指定管轄作為法定管轄的重要補充形式,在監察執法及刑事司法實踐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運用也較為廣泛。但實踐中也存在對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混淆不清、不能準確適用等問題,這就需要厘清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的關系,把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起來。
準確把握本質區別。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監察指定管轄的案件,都需要由指定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商請司法機關指定起訴、審判管轄。這種觀點混淆了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的概念與范疇,是不準確的。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其區別包括:一是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指定管轄所依據的是監察法律法規,是對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約束,而司法指定管轄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律法規,是對司法機關審查起訴、刑事審判工作的約束。二是適用的基礎條件不同。監察管轄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監察指定管轄則適用于直接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轄均不能解決的情況。而司法指定管轄適用于不宜由具有法定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管轄的情形,即不宜由被審查調查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司法機關管轄的情況。三是解決的目標任務不同。監察指定管轄用于解決調查權限的問題,進而決定調查取證的合法性。而司法指定管轄用于解決職務犯罪起訴、審判管轄的問題。從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本質不同看,兩者并非對等的概念,即監察指定管轄并不必然需要司法指定管轄,需要司法指定管轄的案件也并非需要監察指定管轄。
突出抓好關鍵環節。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是項綜合性工作,指定管轄工作是其中的起始環節,直接影響后續工作的開展及效果。要準確有效銜接司法,需要抓好四個關鍵環節。首先,準確研判案件監察管轄權限。根據線索反映及初核查明的犯罪事實、被核查人基本情況等因素,弄清監察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屬于哪個監察機關管轄以及應否監察指定管轄、由誰指定管轄、怎么辦理指定管轄。其次,分析確定司法機關法定管轄情況。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被調查人的工作地及居住地等因素,確定應否進行司法指定管轄以及由誰商請、誰來辦理指定管轄的問題。再次,分析研判商請指定管轄的必要性。根據查明的事實,確定被調查人犯罪地或居住地司法機關管轄是否適宜、由誰來管轄更為適宜。最后,區別情形依規辦理。按照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銜接的具體情形,在規定時間內分別由相應單位辦理商請及指定管轄事宜,確保銜接順暢、有效。
依規依法有效銜接。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既有本質區別,也有緊密聯系。在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踐中,兩者銜接的情形可以分為三種,有著不同的辦理模式:
第一,監察機關有法定管轄權,但因管轄爭議被指定管轄,同級司法機關有法定管轄權的,原則上不存在監察機關商請司法機關指定管轄的問題,監察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也可由檢察機關移交有管轄權的下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機關不需要商請指定管轄。但監察機關認為不宜由本轄區司法機關起訴、審判的,應當報請指定監察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商請其同級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也可商請同級檢察機關依法報請上級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
第二,監察機關沒有法定管轄權,系基于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而獲得管轄權,同級司法機關有法定管轄權的,原則上不存在商請司法機關指定管轄的問題,監察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也可由檢察機關移交有管轄權的下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機關不需要商請指定管轄。但監察機關認為需要在被調查人犯罪地或居住地之外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報請指定監察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商請其同級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也可商請同級檢察機關依法報請上級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
第三,監察機關沒有法定管轄權,系基于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而獲得管轄權,同級司法機關沒有屬地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應當報請上級監察機關商請同級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
(常青華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