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3-02-14 14:54:33
日前,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原環境保護局局長張社華因犯受賄罪、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為逃避組織審查調查,張社華在6年間曾兩次出逃國外。
2018年7月,常州市紀委監委收到群眾舉報,反映張社華存在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買房的方式收受巨額賄賂的情況。
在初核階段,辦案人員對房地產開發商朱某某等人開展外圍取證,掌握了張社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大量證據。就在辦案人員準備將其帶回調查時,有所察覺的張社華打著外出旅游的幌子,出逃越南。
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辦案人員僅用20天便將張社華追逃歸案。9月21日,常州市紀委監委對張社華采取留置措施。
被留置后,張社華交代自己在6年前也曾出逃國外。2012年7月,張社華得知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某老板被相關辦案機關調查,以為下一步就會查到自己,便同樣以出國旅游為借口在國外滯留了兩個多月。
“這次聽說你們在查朱某某,我一害怕就又跑出國了,沒想到最終還是進來了。”張社華說。
雖然對偷越國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辦案人員每次訊問其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時,張社華不是裝聾作啞,就是百般抵賴、推卸責任。
經查,2006年下半年,張社華夫婦與幾個朋友在朱某某開發的小區內購買了2套住房和4套商鋪。通過調取該小區同時期所有商鋪的實際成交價進行比對,其幾個朋友購買的房、鋪均為正常價格,而張社華購買的一套商鋪幾乎是市場價的一半。
“市場價1萬多每平米的商鋪,為什么你購買的價格為每平米6000多元?”
“是朱某某要給我優惠的,因為我幫他拉來了客戶。”
“正常的優惠會有這么多嗎?這些‘優惠’怎么計算的?”
“我不清楚,你們去問朱某某吧。”
由于張社華不配合,內審談話推進不暢,專案組經過研究決定:做好零口供辦案的準備,通過精準高效取證,架構封閉完整的證據鏈條。
通過調取相關工程項目環評資料可以證實,朱某某開發的房地產等多個項目都曾經過鐘樓區環保局進行環境影響評定,屬于張社華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專案組隨即對朱某某開展調查談話。
“當時張社華說他幫我賣了6套房、鋪,要我給他多一點優惠。”朱某某交代道,“一開始我給他正常的市場優惠價,但張社華不滿意,通過各種途徑讓我把價格再低一點,因為之前張社華在項目環評上幫了我一些忙,為了跟他搞好關系,我就同意了。”
通過對張社華所購買的商鋪進行估價,張社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屋的形式收受賄賂74萬余元。
在對張社華家庭財產進行全面調查時,專案組發現了新的線索。張社華妻子袁某某與律師盧某某于2008年一起成立了某法律咨詢公司,該公司的進賬憑證中有5家私人企業的轉賬記錄,卻沒有為這些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相關證明。
“我沒有為這些企業提供過任何法律服務,根本不知道公司還有這些收入。”在對盧某某進行談話時,其義憤填膺地說,“公司的財務是袁某某在管,但所有業務都是我在做,這些年也為公司掙了不少錢,但2011年底公司注銷清算的時候,他們夫婦只給了我2萬元,但我敢怒不敢言。”
在對5家私企進行調查時,專案組發現其均因存在環境污染問題曾被鐘樓區環保局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各企業負責人找張社華求情,張社華便以“可以少一些罰款,但要交到某法律咨詢公司過賬”為由,讓各企業把錢打到該公司賬戶,共收受13萬元。已被另案處理的袁某某也證實了此事。
經過進一步調查,自2004年以來,張社華如碩鼠一般,利用手中權力絞盡腦汁窮盡手段斂財。在斂財過程中,張社華奉行“為人皆是為己”,不惜背信棄義利用身邊親人朋友。除上述受賄行為外,張社華還先后以代為支付購車款等形式收受親家所在企業賄送的人民幣190萬元,以不退還投資款等形式收受商人“朋友”賄送的人民幣130余萬元。
面對著樁樁件件確鑿詳實的證據材料,張社華無以為辯,最終一一交代。
“剛從部隊轉業到地方以后,我就想盡快撈點政治資本站穩腳跟,苦思冥想做了‘一把手’之后,撈錢的機會就多了,幾十上百萬的‘大頭’自然不放過,一兩千的蠅頭微利也照單全收。”張社華在懺悔錄中說,“現在想想,再怎么拐彎抹角地撈,都是要被捉的。”(通訊員 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