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陳衛文案說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3-03-08 09:15:15

制圖:張寒

2022年12月8日,陳衛文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非法私藏彈藥犯罪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陳 冬 湘潭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胡 穎 湘潭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楊瑩潔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張 湛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以借款收息、債權轉讓方式收受賄賂終被查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陳衛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債權轉讓方式掩蓋受賄之實,如何精準甄別?其將妻子喬某某難以實現的21萬余元債權轉移給彭某某,是民事行為還是權錢交易?其借給老板王某某400萬元并約定收取400萬元利息,后因客觀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應認定構成受賄?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陳衛文,男,199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湘潭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湘潭地產集團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
受賄罪。2001年至2022年,陳衛文利用擔任湘潭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44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其中400萬元系未遂。
其中,2018年2月,陳衛文將妻子喬某某難以實現的21萬余元債權轉移給承接該集團法律顧問服務業務的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彭某某,收受其21萬余元。2017年8月,陳衛文主動向工程老板王某某提出借款400萬元、收取“利息”400萬元的方案,王某某為感謝陳衛文此前的幫助并為謀求后續關照表示同意。截至案發,王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未給付陳衛文本金及“利息”。此外,2013年至2017年,陳衛文多次以打牌名義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賭資,共計16萬元。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2016年,陳衛文在擔任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文件及招商合同約定,未經集體決策,個人決定提前向某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地產集團經濟損失241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2月15日,經湘潭市委批準,湘潭市紀委監委對陳衛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經湖南省監委批準,于2月17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7月31日,陳衛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8月15日,湘潭市監委將陳衛文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9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將陳衛文涉嫌非法私藏彈藥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9月29日,雨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陳衛文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非法私藏彈藥罪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12月31日,雨湖區人民法院以陳衛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本案中,陳衛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債權轉讓等方式掩蓋受賄之實,如何精準甄別?其將妻子喬某某難以實現的21萬余元債權轉移給彭某某,是民事行為還是權錢交易?
陳冬:2020年10月,湘潭市紀委監委在全市融資領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發現陳衛文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經批準,對相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22年2月15日,經批準,我委對陳衛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于2月17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陳衛文的腐敗手段隱形變異、翻新升級,多次以借款收息、債權轉讓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實踐中,借貸收息型受賄、債權轉讓型受賄等新型腐敗、隱性腐敗均是以民事法律行為之名掩蓋受賄之實。其中,民事法律關系的建立是偽裝,權錢交易才是本質,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甄別,做到去偽存真:一是債權債務雙方的需求是否真實;二是債權債務雙方是否平等自愿;三是債權債務雙方關系的建立是否基于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和地位的影響;四是債權債務雙方是否存在一方以公權力為另一方謀利的情形;五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和公權力謀利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等等。在查辦案件過程中,需綜合全案證據,透過現象究其本質,精準識別債權債務雙方的主觀意圖、客觀表現形式等,對民事行為與犯罪行為準確區分,精準定性。
胡穎: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人作為債權人因債務人破產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難以實現某項債權,為使自身利益不遭受損失,會利用職權將相關不良債權轉移給請托人。這種債權轉讓行為表面上是民事行為,但若國家工作人員和承接不良債權的請托人均認識到債權本身難以實現,那么所謂的債權轉讓是基于國家工作人員職權行為的利益輸送,本質上仍系權錢交易。
本案中,2016年上半年,陳衛文因其妻子喬某某借給黃某某的20萬元到期未還,要求彭某某幫其處理相關訴訟事宜。2016年9月,法院判決黃某某支付喬某某2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法院強制執行時,黃某某由于客觀原因無力支付。在陳衛文暗示下,彭某某不得已送給陳衛文10萬元以補償其“損失”,后續陳衛文為追回余款再次找彭某某,彭某某提出債權轉讓方案,并于2018年2月與喬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21萬余元受讓喬某某對黃某某的債權,并向陳衛文支付余款11萬余元。
經查,陳衛文在擔任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數次關照彭某某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接該集團多年法律顧問服務業務。雖然彭某某陳述自己系正常受讓喬某某的債權,但根據有關證人證言,彭某某受讓的該筆債權中被執行人黃某某已無相關財產可供執行,彭某某對此系明知,在此情況下其仍受讓該筆債權顯然不符合常理。同時,陳衛文供述其明知彭某某系為了感謝其在業務上的支持并希望繼續獲得關照,通過轉移債權方式對其進行利益輸送,仍欣然同意。由此可見,該筆債權轉讓并非平等民事主體間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而是陳衛文利用職權為彭某某謀取利益的對價,應認定陳衛文構成受賄罪。
陳衛文將400萬元借給王某某約定收取高額利息,后因客觀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應認定構成受賄?
楊瑩潔:2017年8月,陳衛文為謀取利益,主動向王某某提出向其放貸并收取“利息”,提出“借款5年,收取400萬元‘利息’,即5年后連本帶利返還800萬元”的“借款方案”,王某某為感謝陳衛文此前的幫助并為謀求后續關照,當即表示同意。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陳衛文共轉給王某某400萬元,王某某向其出具借條。2019年上半年,陳衛文因擔心被查處,希望能退休后收取,向王某某提出原定5年后收取800萬元改為10年后收取,王某某對此予以認可。2019年下半年,陳衛文又向王某某提出先歸還400萬元本金,另外400萬元“利息”到期再付,王某某表示同意,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截至案發仍未給付陳衛文本金及“利息”。
首先,從本金和利息確定的過程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陳衛文共交給王某某400萬元,并與其約定5年后收取400萬元“利息”。根據王某某供述,其當時沒有借款需求,該筆“借款”系陳衛文主動提出,因其承接項目還需陳衛文關照,故“借款”的本金、利息均由陳衛文決定。由此不難看出,陳衛文與王某某間的所謂借貸關系不符合正常借貸中由需方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借款請求、雙方達成合意并約定利息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本質仍是權錢交易,并且雙方就權錢交易的具體方式、數額都已達成一致。
其次,從利息未給付兌現的原因看,2019年上半年,陳衛文因擔心被查處,與王某某約定將原定的5年連本帶利返還800萬元改為10年后返還,王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底,陳衛文調離地產集團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后,因擔心無法在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制約王某某,王某某不愿意歸還本息,遂向王某某提出先歸還400萬元本金,400萬元“利息”到期再付的方案,王某某同意后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歸還。因此,陳衛文雖然對該筆400萬元借款的還款時間做出新的約定,但雙方行受賄的意思沒有改變,且陳衛文后續多次向王某某催討本金及利息,雖因客觀原因導致此次借貸收息行為無果而終,但仍構成受賄罪。
最后,從犯罪形態看,陳衛文雖然尚未實際獲得400萬元“利息”,但其利用職權對王某某提供的幫助已經完成,雙方權錢交易的合意已經達成,400萬元“利息”的具體還款方式和時間也已經確定,應當認定為犯罪已經著手實施。相關證據證實,王某某始終承認其與陳衛文間的“借款約定”,后因客觀原因未能支付。陳衛文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應當認定該筆400萬元所謂“利息”為受賄未遂。
陳衛文多次以打牌名義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賭資,應如何認定?
胡穎:黨員干部參賭涉賭既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可能因賭生腐,將賭博作為受賄行賄的手段。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等等。
本案中,陳衛文愛好打牌,并借此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賭資。比如,2016年的一天,陳衛文與老板張某某到廣州游玩,在打牌期間,張某某送給陳衛文1萬元供其娛樂。2017年春節前后,陳衛文在某地打牌,張某某“聞訊而來”,送給其數萬元賭資。其間,陳衛文多次幫助張某某協調承接工程項目。又如,2016年至2020年,陳衛文利用擔任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幫助老板陳某某協調撥付工程款,為了表示感謝,陳某某多次接送陳衛文打牌,并在每次開局前送給陳衛文賭資1萬至2萬元不等。上述幾起事實均系請托人為謀求陳衛文的關照,通過為陳衛文提供賭博資金形式向其行賄,陳衛文對此予以認可,二者系典型的行受賄關系,應認定陳衛文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經查,陳衛文多次以打牌名義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賭資,相關受賄數額共計16萬元。
辯護人提出,陳衛文安排返還某置業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未違反相關文件精神,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如何看待該辯護意見?
張湛: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湘潭市委、市政府,雨湖區委、區政府為支持某置業有限公司在雨湖區萬樓新城區發展總部經濟,先后出臺相關文件同意在扣除相關費用后,返還該置業有限公司在萬樓新城區某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后由湘潭市河西萬樓新城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2年被合并為地產集團)與該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招商合同,對此前區委、區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予以落實并進一步明確,該置業有限公司必須將公司總部搬遷至建成后的萬樓新城區總部大樓,否則不享受返還土地出讓金的優惠政策。
2016年2月,該置業有限公司成功競拍萬樓新城區某地塊并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根據陳衛文供述,2016年4月至6月,其在該置業有限公司未達到建設招商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未組織召開相關會議進行研究表決,個人決定提前返還土地出讓金給該置業有限公司。時任該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某、副總經理廖某某均證實,2016年地產集團返還土地出讓金給該公司時,公司位于萬樓新城區的總部大樓尚未建成。直至2022年6月,該置業有限公司才將公司總部搬遷至萬樓新城區。其間,地產集團因提前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經濟損失241萬余元。
綜合全案證據可知,陳衛文作為國有企業地產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明知某置業有限公司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也未經集體會議進行研究、表決,僅通過個人決定并口頭交辦提前返還土地出讓金,該行為違反了建設招商合同,且造成地產集團經濟損失。根據刑法規定,國有公司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陳衛文上述行為符合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綜上,辯護人所提陳衛文安排相關人員返還某置業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未違反相關文件精神,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