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4-01-10 09:00:59

吳某為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原副庭長,2019年至2021年,吳某在烏當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擔任四級法官助理、執行員,作為執行團隊負責人帶領團隊人員辦理烏當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

2019年9月,吳某安排派遣制書記員王某某對被查封的某房產進行評估、拍賣。買受人顏某某以56萬余元競買到該房產,并足額繳納了拍賣款,但吳某未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將該房產裁定過戶給顏某某,并于同年10月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

王某某利用吳某未履行法定職責而形成的便利條件,于2019年11月制作虛假裁定書將該房產過戶至沈某某名下,并以沈某某名義辦理抵押貸款43萬元,至案發尚有39萬余元未歸還。顏某某發現房產被違法過戶后,找到王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8月再次制作虛假裁定書將該房產過戶至顏某某名下。

經查,吳某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多名當事人遭受損失640余萬元。吳某還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2022年5月,吳某被開除公職。2023年5月,吳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王某某另案處理。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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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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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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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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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貴州省貴陽市紀委監委 漫畫:張抒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