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4-01-27 08:59:32
紀律處分條例充實完善相關條款,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

福建省福鼎市紀委監委以黨小組會、青年讀書會、紀法研討會等形式,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以此為契機加強紀律教育。圖為近日,該市紀檢監察干部圍繞《條例》開展學習討論。陳是 攝
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也是黨員干部約束自身行為的標準和遵循。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作出戰略部署,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公報將“突出嚴的基調深化黨的紀律建設”列為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著眼加強對全體黨員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的管理,劃定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條例》時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先后3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就是要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為什么必須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圍繞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條例》充實和細化了哪些違紀情形和處分規定?記者進行了采訪。
堅持責任上全鏈條
——充實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條款,督促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切實負責
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宗旨意識不牢、政績觀存在偏差、責任心不強,“新官不理舊賬”問題仍有發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對前任遺留下來的“老大難”問題,認為勞心勞力不討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的懶政“不愿理”,認為一些“糊涂賬”“爛賬”成因錯綜復雜、關系盤根錯節,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蹚渾水”;有的另起爐灶“不想理”,認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績,干不好顯得自己沒能力,在一張白紙上畫“新藍圖”,比清理爛賬、壞賬更容易。
河南省杞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舊賬”多發于政府機構換屆、領導干部更替、體制機制改革之后,常引發合同糾紛、應付款項拖欠、重點工程中止等問題,造成巨大浪費,影響黨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后甚至存在腐敗和作風問題。
《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比2018年《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在對應內容基礎上,特別增加了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的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的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章明說,基層實踐中,“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屢見不鮮。該條款的修訂,擰緊了責任鏈條,彌補了責任漏洞,督促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切實負責,不得消極回避、推卸責任。
“《條例》從壓實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到對黨員干部個人在工作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作出規定,進而推進到明確規定‘新官要理舊賬’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唐立楓分析說,這一條款進一步明晰了現任黨員干部的責任,著力解決實踐中干部交流后容易產生的推諉扯皮問題,對前任已經存在且屬于現任黨員干部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明確要給予處分,有助于壓實現任領導的責任,倒逼其履職盡責。
此前,金山區發生了一起河道項目違法用地案件。一條寬28米的河道,由于“未批先建”導致違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財力浪費,引發群眾不滿。區紀委監委在對相關人員開展談話時,上述人員認為河道項目邊施工邊備案是在沿襲傳統做法,因而明知道其違反規定卻并未在第一時間予以糾正。對此,金山區紀委監委以2018年《條例》工作紀律的兜底條款進行了處理。“現在新《條例》有了明確的條款,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決前任遺留的問題,就可以明確予以處理。”唐立楓說。
堅持管理上全周期
——完善對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等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確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第一種形態中充實“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擔任自治區高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退休后收受原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
從監督執紀實踐看,有的黨員退而不休搞貪腐,或者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此,必須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
《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章明分析,此次修訂《條例》,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于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體現了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
同時,該條款完善對離職或者退休黨員干部違規從業的處分規定,在違規從業內容中增加了“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表述。“實踐中,也會遇到離職或退休黨員干部不在原職務管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卻依然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違規從業的行為,本次修訂對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違規從業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界定。”章明說。
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退休后仍利用原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浙江省嘉興市國資委原黨委委員、副主任沈建陽提前退休后,不僅違規兼職取酬,還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針對有的黨員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大肆利用原職務上的影響幫助親友拿工程、上項目等問題,《條例》增加了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友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不因黨員干部離崗而降低對其的要求。
《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湖北省公安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張久經說,《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這有助于進一步增強離崗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黨員干部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始終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為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第一種形態”中充實“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推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層層設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
聚焦監督執紀中發現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問題,《條例》在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規定;銜接黨政機關會議活動等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條增加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兜底條款,緊盯不放、寸步不讓,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在全周期上持續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動各項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江蘇省句容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李興國分析說,《條例》第五條的修訂有利于更好發揮“第一種形態”教育警醒功能,體現了抓早抓小、層層設防,這也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關心和愛護;《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等修訂,體現了問題導向,釋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
堅持對象上全覆蓋
——將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
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就是管全黨、治全黨,面向9800多萬名黨員、50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覆蓋黨的建設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部門。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在管黨治黨上沒有特殊黨員、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
此次《條例》修訂,突出管黨治黨沒有特殊、沒有空白、不留死角,堅持對象上全覆蓋,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
山東省惠民縣發展和改革局原二級主任科員王延達因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等問題,被列為損害營商環境典型問題公開通報;甘肅省慶陽市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G341國道治安隊原隊長馬美良因違法辦案,被列為損害司法公正典型案例通報曝光……紀檢監察機關通報顯示,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問題在個別地方仍較突出。不光領導干部,在基層工作的黨員干部也時常發生上述問題。
《條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把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進一步擴大了對象覆蓋范圍,延伸了監督觸角。
“《條例》的上述修訂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辦案實踐中,我們發現少數不屬于領導干部的普通黨員,利用自己的崗位優勢和便利條件,同樣會發生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情況。新修訂的《條例》補齊了這一制度短板,彰顯了鮮明的問題導向和務實精神,同時也是全面從嚴治黨在對象全覆蓋上的生動體現。”湖南省婁底市紀委監委調研法規室主任楊志平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嚴格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他們守德、守紀、守法。監督執紀中發現,仍有一些領導干部把公權變成為親友謀利的私器,支持、縱容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營商環境,破壞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必須堅決予以糾正。《條例》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本人不廉潔行為的同時,加強對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
《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完善違規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行為的處分規定,第一百零七條完善領導干部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織密制度籠子。
“從近年來查辦的典型案件看,一些領導干部為規避調查和監督,直接收受錢財或直接‘出資’搞權力變現等現象明顯減少,轉而默許、支持、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浙江省玉環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黃先鋒分析,《條例》對此類違紀情形內涵與外延的完善,劃定了更加明確的行為邊界和紀律標尺,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