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河北日報發布時間:2024-08-19 09:00:25
河北省檔案條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檔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聯系工作機制,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提升檔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 推動京津冀檔案事業協同發展,建立健全合作機制。
推進京津冀檔案資源查詢利用一體化建設。加強學術交流,聯合開展人才培養。
加強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形成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
第七條 加強省內外檔案交流與合作,推進數據共建共享,開展跨區域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和友好交流活動,加強檔案領域國際合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第九條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編制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檔案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五)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
(六)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檔案開放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本條例所稱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國家檔案館分為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
(三)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四)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
(五)開展檔案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
(二)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三)監督、指導所屬單位和轄區內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級組織(社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村級(社區)各類檔案,建立檔案查閱制度,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通過編寫村史村志、陳列展示等方式,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
(二)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明確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制定檔案分類方案,指導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安全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編制檔案檢索工具,便于檔案開發利用;
(五)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
(六)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專家型、應用型檔案人才培養,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檔案人才隊伍。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隊伍建設,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相對穩定,為其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定期參加培訓。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興辦實體、資助項目、從事志愿服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檔案行業組織依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提供行業服務,參與政策咨詢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本省各時期社會歷史面貌和革命、建設、改革發展過程的;
(五)反映本省重大活動、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齊全、規范整理應歸檔材料,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科學技術研究、設備儀器、產品等方面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并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民生、政務、經濟、文化、人事等各類專業檔案的管理。專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和所屬單位的專業檔案工作加強監督指導。
省有關國家機關經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負責相應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臨時機構應當在停止工作前向有關主管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以專題方式進行管理且具備建設條件的,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部門應當開展檔案專題數據庫建設。綜合檔案館應當開展相應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專題數據庫建設。重點工作領域、重要工作事項可以建立專題檔案,具備建設條件的可以建設專題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保管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
國家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制定本館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移交檔案時,應當將方志年鑒、資料匯編等檔案開發利用成果一并移交。屬于省級、設區的市級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有關的綜合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縣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交有關檔案館保管。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規范處置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國家檔案館捐獻。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經鑒定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檔案統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事業統計信息。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依托國家檔案館,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分類別匯集有關目錄數據。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現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三十二條 禁止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需要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的,應當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檔案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檔案及其復制件需出境的,有關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檔案或者復制件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按照規定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開展檔案服務: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
(三)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國家對檔案開放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開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
尚未移交進館的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密級變更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檔案的,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管的尚未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依法提供利用檔案。
國家檔案館應當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拓展檔案利用服務形式,開展跨館利用合作,推進檔案利用服務便利化。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整合民生檔案資源,建設民生檔案跨館共享服務平臺,加強跨區域、跨層級民生檔案利用合作,便利民生檔案查詢利用。
第三十九條 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
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檔案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應當及時向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后公布,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由各單位公布;必要時,應當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單位同意,均無權公布檔案。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適應社會需求,依托檔案資源,拓展應用場景。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利用檔案開展專題研究、文獻研究、編史修志,發揮其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對珍貴特色檔案申報檔案文獻遺產,做好檔案文獻遺產保護。
檔案館應當與有關單位建立合作共享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傳統手藝技能、民族風貌、著名人物、特色品牌等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紅色檔案的征集、保管、保護,積極開展搶救、修復。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將其所有的紅色檔案向國家檔案館捐獻。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挖掘紅色檔案資源、搭建紅色檔案共享利用平臺、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加強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與黨史研究機構、黨校、高等學校、博物館和圖書館等加強紅色檔案交流合作,開展理論和業務研究,挖掘精神內涵,弘揚時代價值。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推進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與電子檔案信息管理系統銜接。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數字檔案館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設數字檔案館(室)。
第四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等要求,建立健全檔案信息系統、檔案數字資源安全保密防護體系,確保檔案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電子檔案信息管理系統、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方面的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安全和質量。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已經形成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對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檔案館應當接收。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文字、語音、圖像識別工作,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數字資源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確保長期保存和安全可用。
檔案館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質、異地備份保管,應當采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檔案館根據需要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的數據共享標準,推進本行政區域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工作,促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檔案數字資源加強融通匯集和深度應用,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在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應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設、落實情況;
(二)檔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三)檔案收集、整理規范情況;
(四)檔案保管保護情況;
(五)檔案開發利用情況;
(六)檔案庫房及其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七)檔案信息化建設情況;
(八)檔案安全管理情況;
(九)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接受和配合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改正并書面報告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對處理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檔案違法的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依法組織調查。發現有檔案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任免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出處理建議的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 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從事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相關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歸檔的;
(三)拒絕接收檔案或者不按照規定期限移交檔案的;
(四)將應當歸檔的材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的;
(五)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功能和用途的。
第五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七)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信息泄露,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八)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第五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館舍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檔案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檔案服務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條 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