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5-08-28 16:51:38

基本釋義
《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是關于違規送禮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該款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送”和“收”緊密相聯,本條規定與第九十七條關于違規受禮的規定相互銜接,形成對違規收送禮行為的懲治閉環。
適用范圍及表現
本條適用于全體黨員,表現為黨員主動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
本條明確列舉的是“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具體形式不限于列舉出的上述內容,列舉上述內容是因為這些較為普遍、突出,用“財物”進行概括,具體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
本條不以謀取利益為要條件,即不管受禮方是否為送禮方謀取利益,只要進了送禮行為,且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就有可能構成本行為。
處分檔次
關于處分檔次,黨員有本條規定的行為,達到情節重以上的,依據本條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警示案例
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相關黨紀政務處分通報,部分涉及違規送禮問題。如2024年11月,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鵬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通報中指出“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送禮”。2024年12月,貴州通報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其中1起為“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寧谷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任勇明違規收送禮品、違規吃喝、違規報銷差旅費等問題。”
沒有“送”就沒有“收”。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務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圖,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報也有可能為滿足日后某種需求,即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對送禮的行為進行約束。